管理制度-湖北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哈尔滨市卫生局关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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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医院输血科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第三条 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执业的基本标准,是对输血科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
2、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第六条 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3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其他医疗机构要指定相关科室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输血科标准进行建设管理。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或开展临床输血工作,须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向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局或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考核验收,并依据专家验收意见,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增加输血科项目或批准开展临床输血业务。血站或储血点在首次
3、供血时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保留复印件。第三章 功能与任务第八条 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宣传输血新知识,推广输血新技术。 第九条 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合理的用血计划和安全储血量,确保抢救和急诊用血,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第十条 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临床工作需要,制定科学的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断的工作流程,负责对受血者输血前的相关检测(或委托检测)及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及时
4、向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第十二条 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第十三条 做好无偿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的宣传,并配合做好无偿献血、血费报销、临床用血审批等相关工作。第四章 科室设置与要求第十四条建筑与设施(一)输血科业务用房的使用面积要满足其功能和任务的需要。年用血量大于(含)10000单位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年用血量小于10000单位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二)输血科的房屋设置远离污染源,便于手术室和病区取血,环境洁静、采光明亮、空气流通,符合卫生学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具备双路供电和畅通的通讯设施。(
5、三)输血科至少设置:血液处置室、储血室、发血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资料档案室、值班室、办公室和生活区;承担临床输血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的配备教学示教室。生活区与工作区相对独立,配备适宜的生活设施。(四)输血科的实验室建筑与设施要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中的规定。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配置(一)输血科人员的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年用血量大于10000单位的,至少配备8人,其中临床医学专业至少1人;年用血量在3000-10000单位及设置为储血点的,至少配备5人,有条件的配备临床医学专业人员1名;未独立设置输血科的,指定专人负责输血工作。(二)输血科人员须具有医
6、学检验、医疗、护理等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经过临床输血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三)输血科主任须具有医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并能成为医院输血医学学科带头人。(四)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1、非经血传播疾病病原携带者;2、无影响履行输血专业职责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仪器设备的配置须满足输血业务工作的需要(见附件1)。(二)配置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仪器、设备的生产商和供应商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三)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的确认、维护、保养、校
7、准和持续监控等管理制度,明确维护和校准周期,所有设备必须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四)关键设备须有唯一性标识,维护、校准及使用记录完整,专人负责管理。科学制定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实施的人员及职责。第五章 业务管理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输血科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见附件2),严格临床用血管理。第十八条 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血液接收、核查、保存、发放、收回、报废、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断的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临床用血安全。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所用血液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得使用非指定机构提供的血液和原料血浆,不得向其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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