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执行难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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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院执行难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分析生效裁判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执行工作是矛盾化解的最后环节,最直接体现法律生命力的关键,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确实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的社会矛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化解,其中很大部分需要执行来实现权益。拉丁法谚: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有效执行,将会加剧对抗,激发新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司法公信力缺失。现在,执行难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的毒瘤,成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
2、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瓶颈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2016年3月1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庄严承诺:“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省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重点推进省份。省对此高度重视,把推动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列入工作重点。省人大常委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工作安排,于2017年4
3、月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视察,同时采取省、市、县人大联动的方式,对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同步开展监督。2017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审议了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出台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对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一些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些历史积案得到化解,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和社会认同明显增强,解决执行难的舆论环境明显改善。视察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领衔成立专题调研组,到省法院和部分市、县进行专题调研。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视察和审议情况以及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
4、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研究梳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了相应解决对策,以期达到推动解决法院执行难目的。一、我省执行难的现状从调查摸底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我省未执行案件的基数依然庞大。截至2017年5月,全省各级法院共排查出未实际执结案件高达47.4万件,其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约27.5万件,正在执行的19.9万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58.1%和41.9%o与此同时,新收执行案件数持续大幅上升的态势依然持续:2015年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1.4万件,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新收各类执行案件56.2万件,仅2017年第一季度全省收案12
5、.6万件,同比上升11.5%。新收加旧存,加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执行难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而且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在省委的坚强领导、省人大常委会监督下,经过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至2017年8月底,我省正在执行的案件19.9万件,已执结和终本17.7万件,达到积案总数的89%O但这其中有相当比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依法裁定为终本案件,大量终本案件案结事未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导致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社会认同度不高。二、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当前执行难问
6、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被执行人难找和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案件中,能够找到被执行人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是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前提。被执行人难找和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是目前执行难中的“难中之难”。1、被执行人难找。(1)被执行人在审理阶段就下落不明或者行踪不定,法院缺席审理,缺席判决,执行阶段仍下落不明或行踪不定;(2)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外出以逃避执行;(3)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外出或临时躲避以逃避执行;(4)被执行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在审理阶段或执行阶段返回原籍难以查找;(5)被执行单位(公司、企业等)为逃避执行,其知情员工拒不提
7、供法定代表人去向、住址等信息,有的甚至为法定代表人通风报信;(6)法院与公安的联动机制不畅,不能利用技术手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行踪。2、被执行人财产难查。执行人员向相关单位、个人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权证照、股权凭证、存款或汇款、工资、应获取的收入时,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往往以要替客户保密、经办人不在、一时找不到相关资料等为由拒绝查询。有的则拖拖延时间,甚至利用时间差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有的虽然同意查询,却不出具查询结果的证明。凡此种种,延误了大好的执行时机,为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提供了便利条件。3、被执行财产难动。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义务。有的暴力抗执,对执
8、行人员施以暴力手段等;有的消极对抗,如“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致使法院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截至2017年5月5日,全省法院因当事人恶意规避执行导致难以执行的案件达3.1万件,占未结案件总数的15.9%o(二)法院执行效率不高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执行案件超期、延期是执行案件的普遍现象。有的法院蜻蜓点水调查一次就草率结案,申请恢复执行率居高不下。有的法院重程序终本轻实际执结,纸面数据与实际执结率形成强烈反差,过多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执行标的到位率低,足额执行完毕的较少。此种情况不但对执行申请人的根本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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