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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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学、管理人员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镇江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关于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激发潜力,确保教学、管理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保证教学质量。第三条因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现职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应退出现职工作岗位。第四条教职工退出现职岗位的形式包括待岗培训、转岗和解聘。第五条本办法适用
2、于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第二章待岗培训第六条待岗培训是指对相关教职工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管理工作,而由学校统一安排其接受学习、培训,以提高教学、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应予以待岗培训:(一)经院(系)、部门认定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二)学校职能部门商相关院(系)、部门认定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三)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等次的;2 .违反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的。(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担任现职工作的。第八
3、条待岗培训期间的管理:(一)待岗教职工实行坐班制,由所在院(系)、部门负责考勤,待岗教职工需遵守学校考勤制度,若违反规定,根据镇江高专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镇高专(2014)138号)处理;(二)待岗教职工在接受培训期间,不得安排离职进修;(三)待岗教职工待岗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晋级;今后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扣减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1年;(四)待岗教职工在接受培训期间,应服从工作安排,按要求参加学校其他各项活动、会议或接受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不得无故缺席或拒绝;(五)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属院(系)、部门组织实施。待岗教职工所属院(系)、部门需为其指定一名指导教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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