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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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浏览次数:78732人社部发(201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部分药品进行谈判,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现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一、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以下统称“有关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有关
2、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二、附表“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我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我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三、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加强有关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四、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将有关药品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与药品目录一并执行。同时,要加快推进本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工作,尽快发布。附件:36种有关药品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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