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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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燃气管理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密切关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燃气市场秩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2010年第583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第126号令)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通过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强化燃气行业监督管理、推进燃气行业文明
2、建设,全面提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成效,推动中心城区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二)目标任务。通过搞好事前监督、强化预审管理,健全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断提高燃气行业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制和高效的运行机制,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燃气市场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一)审批权限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根据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1NG生产储配及1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CNG常规站及子
3、站、1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资质条件1、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
4、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IoOo万元;从事1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从事1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IOOO万元;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5、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
5、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6、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7、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8、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
6、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得少于10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得少于10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务人员1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
7、险抢修人员不得少于5人;(4)CNG加气母站和1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具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抢险抢修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具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6)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得少于
8、10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审批程序和流程1、项目提报依据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向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出燃气建设项目申请,申请报告要明确燃气项目地点位置、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工程计划安排等内容,并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2、项目审批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审批;应由省厅审批的,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厅审批。3、企业资格审核与预审(1)企业名称核准。被选定的燃气项目实施主体,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新设立燃气企业名称核准。(2)经营许可预审。新设立的燃气经营企业符合省规定的预审标准条件的,由具有审批权的省或市主管部门出具“燃气企业经营许可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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