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药品审评审批信息保密管理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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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药品审评审批信息保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药品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审评审批信息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结合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从事药品注册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注册检验、行政审批等审评审批活动的相关人员及外请专家,应当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接触、查阅与审评审批相关的资料,打探审评审批信息。第三条涉及药品注册受理、技术审评、行政
2、审批、项目管理、资料管理、信息管理、公文管理、制证制件的岗位为重点涉密岗位。第四条下列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一)审评审批阶段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审评审批结束后的生产工艺、关键技术参数、技术诀窍、试验数据等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二)未获准对外披露的审评审批信息,包括各类会议信息、专家信息、尚未签发的审评审批结论以及未公布的审评审批过程中的讨论意见、咨询意见和技术报告等;(三)与审评审批工作相关的投诉举报信息;(四)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保密信息。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泄露保密信息:(一)擅自披露申请人技术资料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二)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属于申
3、请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信息或个人隐私信息用于非工作目的;(三)违反涉密会议管理规定使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电子设备设施、随意处置涉密资料;(四)泄露参加审评会议的外部专家信息;(五)散布会议讨论内容;(六)散布他人审评观点;(七)擅自披露尚未签发的审评审批结论;(A)擅自披露未公布的审评审批过程中的讨论意见、咨询意见和技术报告;(九)泄露与审评审批工作相关的投诉举报信息;(十)擅自复制、拍摄、抄录、记录相关纸质或电子保密信息;(十一)擅自将保密信息带离工作场所或者擅自在指定网络、设备以外使用保密信息;(十二)将药品审评信息网络系统的登陆密码透漏给其他人员;(十三)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反
4、保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审评资料的印刷、收发、传递、承办、保管、归档、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应当办理清点登记手续和批准手续,做好保密工作。审评资料的借阅人为资料保管第一责任人,应当妥善保管,安全存放于工作区的加锁柜。药品审评资料存储仓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七条药品审评审批工作人员、外请专家、挂职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的报告、对外授课的课件、对外投稿的文章等,不得违规使用保密信息。第八条药品审评审批工作人员进入审评审批等信息系统的权限需按程序经批准后方能开通,开通后,需严格按照保密管理的要求使用该系统。第九条药品审评审批工作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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