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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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及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是各级政府为缓解特殊群体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临时性就业援助手段,是就业困难人员的主要托底安置政策。公益性岗位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主要为由政府设置的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和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公
2、益性岗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现按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彩虹工程”大学生和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要逐步过渡到各级政府购买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大学毕业生。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安置对象主要是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以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为原则实行申报制度。(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凡需要增加公益性岗位的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向当地就业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见附件1);事业单位组织
3、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当地就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就业部门审核确认。当地就业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和当地公益性岗位规模及资金情况,确定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三)省人社厅备案。各地就业部门将本地开发计划,包括书面申请、省市(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备案表(见附件2)及各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省人社厅,在开发计划不超省厅规定数量的前提下,予以备案。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与管理(一)公益性岗位招聘。各地就业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用
4、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条件,拟定招聘方案,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二)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劳动合同。所聘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的,可签订最长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报所在地就业部门备案。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考核,并作为工作报酬发放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各地就业
5、部门应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为用人单位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式档案。档案包括开发岗位的单位申请材料、批复文件、人员名册、管理记录等。要制定本地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含以公益性岗位名义发放各项就业补助的“村村大学生”、三支一扶”、随军家属)(四)公益性岗位退出。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益性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报当地就业部门,停止发放就业补助。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符合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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