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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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位置:档案政务-政策法规 *提示:双击鼠标自动滚屏。法规类别 部门规章 名称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 国家经委、国家建委等 发布日期 1980-12-27 主 题 词 科学技术 档案工作 【标题】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分类】科技文化【时 效 性】有效【颁布时间】1980.12.27 【实施时间】1987.12.27 【发布部门】国家经委 国家建委 国家科委 国家档案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
2、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
3、、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第八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第
4、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等专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科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
5、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第十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第十六条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第十八条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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