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济宁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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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 宁 市 卫 生 局 文 件济卫字20XX14号济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济宁高新区、北湖度假区社发局:现将济宁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济宁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命名及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许可审批及校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一章 设置审批第一节 审批权限一
2、、市卫生局审批权限市卫生局负责设置审批市级医疗急救站、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二、县市区卫生局审批权限县市区卫生局负责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审批(专科医疗机构除外)。三、专科医疗机构审批权限专科诊所、专科门诊部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数量内设置并进行初审,报济宁市卫生局设置审批。第二节 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由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审定、核发、备案等环节组成。一、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所申请的医疗机构规模,向具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
3、交申请材料。(一)申请人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4、两人以上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二)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2、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情况以及
4、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15)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16)申请
5、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6、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意见;7、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8、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
6、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二、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但应当将需补充的材料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三、公示 卫生行政部门在发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后,要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方法和内容见第六章)。四、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自设置审批受理之日起30日内,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对申请人的资质、材料的真伪和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
7、划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一)申请人资质1、基本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3)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2、在城市市区内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标准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且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3、在乡镇和农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标准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取得医师以上技术职务后,连续从事二年以上临床工作;(2)男性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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