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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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选聘制度,提高董事会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董事会设立的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六
2、条根据需要,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可在董事任期内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第七条委员会成员可在任期届满之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的原因和须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第八条当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当予以增补。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九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研究公司经理层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董事长提出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考察;(S)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四)审查和评估公司治理状况,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五)研究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数,
3、提出委派董事、监事的选择标准、程序、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对拟委派到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人选进行考察;(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条除非董事会特别授权,委员会不享有决策权。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H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召集人应当在3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并在7日内召开会议:(一)2名以上委员提议;(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三)董事会提议;(四)其他合乎规定的形式。第十二条会议所需文件应在定期会议召开5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以前,送达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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