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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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六条根据需要,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
2、,可在董事任期内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第七条委员会成员可在任期届满之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的原因和须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第八条当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当予以增补。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九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指导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公司内控工作的建议;(二)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四)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条除非董事会特别授权,委员会不享有决策权。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H条委
3、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召集人应当在3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并在7日内召开会议:(一)2名以上委员提议;(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三)董事会提议;(四)其他合乎规定的形式。第十二条会议所需文件应在定期会议召开5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以前,送达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委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通知发出日期。第十三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方式或制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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