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监察工作条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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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 察 工 作 条 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察部的组成及任期第三章 监察部的职权第四章 监察部的议事规则第五章 监察部部长第六章 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 监察员的资格规定第八章 监察部监察流程(后附流程图)第九章 奖励第十章 罚则第十一章 监察部费用和监察部成员报酬第十二章 监察人员的保护第十三章 附则 附表监察工作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监察部工作行为和程序,保证监察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公司监察部以。下简称监察部。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本条例所称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情况下公司指发生监察事件的公司。
2、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二条 监察部在董事会、监察会的授权下,行使监察权利,对股东负责。日常工作向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报告,特殊事项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第三条 监察部工作以经营管理活动监督为核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委会委托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各专营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监察部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的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监察部的组成及任期第四条 监察部隶属执委会(办公室)。第五条 监察部设监察部部长,下设监察员,协助监察部部长开展工作。第六
3、条 各地区设立监察机构或专(兼)职监察员,隶属公司监察部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大区总经理的工作安排,隶属于地区总经理管理。第七条 监察部设立监察工作组。监察工作组性质为项目制和非常设机构,由公司监察部临时组建,监察工作组依据项目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在监察部部长的安排下展开工作,确定最终监察结果。第八条 监察小组组长由监察部部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公司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专业人士、地区专(兼)职监察机构人员或监察员组成。第九条 监察部部长由董事会提名,总裁任命;监察员人选由监察部长或者监事会提名,总裁任命。第十条 监察部由监察部部长、监察员组成。监察部成员不少于三人,监察部可以根据需要
4、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监察员的任期每届为一年。任期届满,如无重大事故责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监察部职权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秘密。第十三条 监察部行使下列权利: (一)有权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在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并授权的情况下,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有权监督、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评价结果提出质疑;(四)有权监督、检查董
5、事、总裁、总监、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员工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向执委会分管监察工作高级总监(特殊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对于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个人或集体提出奖惩或任免建议;(五) 当董事长、总裁、高级总监、总监、高级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弥补公司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六)有权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增删、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公司高管违反国家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监察部有责任向董事会或监
6、事会反映情况;(八)有权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列席公司有关会议;(九)公司章程规定、执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监察工作分为主动监察和受托监察。(一)主动监察: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对员工或部门在管理中反映问题频次较多的事项进行调查。(二)受托监察:对来自员工、部门涉及到不实处罚;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职务侵占;因渎职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违反公司制度;利用职利打击报复、隐瞒事实真相贻误电动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等行为的检举、举报、申诉及要求彻查等事项的调查等。第十五条 各地区监察机构,根据集团监察部及地区总经理布置内容工作、可以在总经理安排下兼
7、任其它工作。第十六条 各地监察机构每月初需制定监察工作推进计划,并填写电子版“监察工作计划推进表”在每月5日前报备集团监察部。监察计划内容在当月予以实施。第十七条 各地监察机构在每月最后一天将“月度监察计划完成情况报告表”报备集团监察部。第十八条 主动监察事项分为普通事项和严重事项。(一)普通事项为员工日常行为和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未给公司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经营管理事项;(二)严重事项为经营管理事故、重大客诉、职务侵占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形象损害的事项。第十九条 监察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经营活动、专项事件、专项制度、专人的检查和处理。第二十条 监察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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