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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垃圾分类的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 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一、垃圾的分类: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 用垃圾三大类。1.1 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 化学品废弃物(实验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 包装过滤袋等。1.2 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 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 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
2、等。1.3 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 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 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 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 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 果皮、核等)等。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2.1 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 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包装 类、岩棉类、硅藻土类、
3、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7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 区。2.2 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2.2.1 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如管路、阀门、边角料、 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2.2.2 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2.2.3 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2.2.4 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物 类垃圾。2.2.5 滤芯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滤芯、反渗透膜、滤布。226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2.2.7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
4、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 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 量负责到底。3.1可燃垃圾:3.L1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 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进行集中焚烧。1.1.2 综合办公楼各部门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人员 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1.1.3 公司所有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到 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3.2 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必须在实施去害
5、处理后,统一交 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垃圾产生部门因私自处理产生的问题,由处理部门负责 人承担相应责任。3.2.1 车间直接产生的废弃物,由产生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后,交由环卫人员验 收存放;3.2.2 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并及时交由环卫人 员验收并分类存放。3.3 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管 理措施。由各部门参照上述垃圾分类进行日常归类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后开始接受 车间垃圾废弃物,车间及环卫验收人员双方共同对垃圾是否按规定做了分类处理 进行检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存放的 垃圾实施登
6、记管理,分别标注垃圾名称、数量、输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等相 关信息。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负责与施工单位协调外运处理。3.3.1 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产生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求 放到指定位置。3.3.2 其它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设施维修产生 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三科的活性 污泥单独临时放置,尽可能及时处理。四、其它注意事项4.1 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有 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
7、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 指定位置。4.2 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 存放点,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4.3 为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所有垃圾箱统一安排到生 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Ro膜前的报 废设备存放区保留。4.4 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 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垃圾分类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高全社会文
8、 明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 定。本规定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 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同推进、 教育引导、依法治理的原则。第四条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 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生活垃 圾分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9、算。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 管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费管理政策措 施。省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奖补制度,督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 己有的专项资金中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投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
10、施建设,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 环境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省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工 作。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公共机构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 作。省文明办、省妇联、团省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实际,确定 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第八条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 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医院,引 导全社会养成绿色生产生
11、活方式和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全民参与、人人动手开展 生活垃圾分类的氛围。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九条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大件 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循环利用的物品。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厨余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和家庭日常生活中 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废料和废弃油脂等。其他垃圾,是指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 垃圾之外的生活废弃物。大件垃圾,是指废旧的家具、家电等。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由城市人民
12、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向 社会公布。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 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 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 定:(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或 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二)道路、公园、广场、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场所, 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
13、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管 理责任人。第十二条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交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单位收集、运输;(三)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第三章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城市主要街道、沿街门店、公共场所、住宅小区 等分散设置的垃圾桶(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等信息,实行定时定点收集、不落地管理。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可以采取定时
14、定点、自行运输或者提前预约的方式进行收 集。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 集、运输。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 行运输。第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完备的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按 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 所。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不得造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 圾或者滴漏污水。第十六条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 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 处理。管理责任人发现
15、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 告。第四章分类处理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逐步建立 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 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尚未建成投运前,依托现有的终端处理设施进行分类处理。第十八条加快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置、厨余垃圾处理、其他垃圾 焚烧设施建设,实现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理全覆盖、厨余垃圾全处理、 其他垃圾全焚烧零填埋。垃圾焚烧处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先进的机械化、智能化垃圾分拣设施,实现末端 精准分拣。第十九条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应当由对应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一)有害垃圾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处理;(三)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理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四)其他垃圾由焚烧处理单位进行焚烧,处理后的废渣进行填埋。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具体处理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按 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保障设施、设备 正常稳定运行。第五章保障机制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网格化管理制度, 实现生活垃圾全分类、全收集、全处理。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给予财政补助和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