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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确保我局依法依规使用、管理执法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消耗,保证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车办配备我局用于执法办公的所有车辆。第二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包括车辆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驾驶管理等。第三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纪律,杜绝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车辆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领导干部变相违规保留相对固定工作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辆。第四条严格按照市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按规范使用平台进行派车,加油,维修等事项审批。第五条不得把公务车辆外借给其他单位或
2、个人使用。无驾驶证或未经批准的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公务车辆;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务车辆练习驾车。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第六条公务车辆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随车放置外,其余均由指定的车辆管理员统一保管。实行公车定点停放,除因出差在外、维修等原因外,每天工作结束后,局机关和无车库的城区所公务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到局执法停车场,车匙集中局办公室保管或暂存值班室,基层所车辆车匙指定一人负责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带走车匙。基层所执法用车要停放在各所车库或车位。驾驶员每次用车归库时要检查油量和胎压,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做好安全防范。第七条严禁公务车辆在私人住宅区过夜。除监督检查执法、
3、应急处置等需要外,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风景区、会所、餐饮、娱乐场所等社会敏感度较高的区域。第三章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保险、报废、加油第八条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由局党组讨论决定在区采购办确定的采购定点单位选定维修厂进行。车辆发生故障或发现隐患,驾驶员要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并送定点维修厂报价,按照规定填好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交车辆管理员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由车辆管理员验收并负责维修经费结算,维修经手人员和验收人员在报账手续上签字,财务凭单转账。修车期间,驾驶员要在维修厂负责监修。未经批准不能到维修厂修车。特殊情况在外维修的,司机要说明情况,报经
4、办公室及财务人员备案,经局长同意后方可报帐。办公室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对购车时间、价格、证件、车身号、发动机号以及每次保养、修理的时间、部位、名称、费用做出认真登记,并及时定点办理车辆保险、年审等事项。第九条车辆报废按照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元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车辆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须报区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固定资产登记变更等手续。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报废、转让或变更用途。第十条公务车辆用油实行主、副加油卡管理方式,主加油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加油卡充值,副加油卡随车保管,一车一卡。公务车辆用油使用现金的不予报销。笫十一条副卡只能在
5、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次加油前驾驶人员应在区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申请加油,并附打印加油小票交回油卡管理员备查。第十二条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由交警部门处理,分清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维修。第四章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第十三条执法用车可以用于以下公务活动:(一)市场监管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市场巡查、抽样检验、重大活动保障等执法类活动;(二)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应急、投诉举报、舆情管控等突发事件处置。(三)市场监管集中科普宣传活动;(四)市场监管检验检测,送样品到外地检验;(五)其他执法活动;使用执法用车的执法人员应按要求着执法服装,属于暗访等执法活动的除外。第十四条公务用车可以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6、一)突然发生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二)办理保密、机要及涉密人事业务等;(三)上级领导来钦进行工作调研、视察;(四)本局领导干部到基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调研、扶贫工作,指导帮扶企业等其他特殊重要业务工作;(五)上级布置的中心工作。第十五条特殊业务用车可以用于以下公务活动:(一)市场监管抽样检验、送样、重大活动保障等活动;(二)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应急、投诉举报、舆情管控等突发事件处置;(三)市场监管集中科普宣传活动。第五章公务车辆的调度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实行先审批后用车原则。公务车辆的使用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因监督执法或特殊公务等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用车人应提前填写派车申请表并通过市公务用车管理服务
7、平台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简要说明用车理由、时间和去向,经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按先后主次、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在城区内参加会议等其他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车辆。第十七条基层所车辆的使用由所长统一调度,因监督执法或特殊公务等需要使用车辆的,用车人应提前填写派车申请表并通过市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向所长提出申请,简要说明理由、时间和去向,经所长审批通过后,方可用车。第十八条驾驶人员必须登录市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平台驾驶任务要求填写码表数并拍照,然后点击开始用车方可驾驶公务车辆。用车完毕后必须在手机端履行交车手续。第十九条驾驶人员应按派车单指定的地点、路线行驶和用车时限返回,不得因私擅自
8、改变线路或超时返回。如确因公务需要改变派车地点、行车线路的,应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批准并报告局办公室,在平台上进行补单。第二十条驾驶人员用车结束后,应检查车辆汽油是否接近低限,接近低限的,必须加油并在平台做好登记后再放车回停车场。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凡未经局办公室派车的,每擅自调车或私自出车一次,责令当事人写出深刻检讨,并在全局通报,并交纳所产生的费用,扣除年度绩效奖。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第二十二条凡酒后、无证驾驶或未经批准擅自用车等个人主观违法违规原因造成事故或者被罚款的,由个人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责任或者支付费用。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驾
9、驶人员违法违章驾驶,被交警、城管、路政等部门处罚的,一律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第二十四条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停放公务车辆导致车辆被盗、被刮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部分由驾驶人负责赔偿,同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因执行公务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部分根据交警部门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确定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驾驶员交通肇事隐瞒不报、逃逸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用车人应凭平台派车单找车辆管理员拿取车钥匙。用车人如未经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批准,擅自将钥匙交给他人用车的,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用车驾驶员不按批准时间、用途使用公车的,超出批准范围按私自用车论处。如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负责。第七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如党政机关对公务车辆管理有新规定,服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