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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甄题精选预热阶段每日一练(附答案和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甲国“天网”号海船未经允许在中国领海外附近海域捕鱼,被正在附近执行巡游任务的中国军舰“东方”号发现,该军舰拟行使紧追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OA、东方号只能从中国领海开始紧追B、东方号应向天网号发出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紧追C、东方号只有连续不断的追逐天网号,进入公海后才可继续追逐D、天网号若逃逸至第三国领海,则东方号应立即终止追逐【参考答案】:A【解析】:考点公海紧追权【解析】被紧追者违反沿海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从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可以
2、开始紧追,不能在公海开始紧追,所以A错误,为选项。享有紧追权的主体通临检权的主体一样,一般的商辨不能紧追。必须先警告,后紧追,紧追必须连续不断进行,紧追进入公海可以继续进行,但被追者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终止。2、关于中外法律制度中的习惯法,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中国西周时期的礼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B、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甚C、法国公元九世纪至十三世纪是以习惯法为主的时期D、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学术法阶段,接下来便形成了习惯法阶段【参考答案】:D【解析】:习惯法答案及解析及萨维尼的观点是: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
3、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可知D项错误。3、关于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处罚B、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C、工商局对家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给予罚款后不得再次罚款D、工商局对家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给予罚款后,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再次罚款【参考答案】:A【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原则仅仅禁止两次罚款,并不排斥其他的,如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
4、出几个没收的处罚。4、对违纪律师事务所最轻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哪一种?A、警告B、责令改正C、没收违法所得D、Do罚款【参考答案】:B【解析】:参见律师法第8条。需要注意与对律师的最轻的行政处罚相区别。5、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D、联合
5、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参考答案】:D6、关于公务员的录用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年满二十周岁B、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C、虽然没有相应职位空缺,但可以录用后作为职位候补人选D、外国人也可担任公务员【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所以只要求年满18周岁即可,而非20,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据此,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
6、法第25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不可以担任公务员,所以D选项错误。7、下列是杜法官的一些行为,请问哪项是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A、杜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一视同仁B、杜法官收到当事人写给他的信件,信中谈了其对该案的看法C、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存有偏私,但其并没有表现出来D、杜法官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参考答案】:B【解析】:法官取业道德准则9、10、28条。8、下列关于我国已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7、特别行政区有权处理外交事务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包括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C、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产生,对当地选民负责D、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同【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必须在那里实施。因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其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将对外事务与外交事务区分开来,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
8、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产生有两种方式,即在当地选举或协商,但须中央政府任命。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均为立法会,但是司法机关不同,香港的司法机关主要有各级法院和律政司,而澳门的司法机关由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构成。所以,A、C、D选项不正确。9、下列哪种说法正确?A、甲从乙手中买了20份伪造的海关进口证明,出售给他人,获利5万元,甲构成非法经营罪B、甲从乙手中买了20份的废料进口许可证,出售给他人,获利5万元,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C、甲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到ATM机上提款2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括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其他参加的,不构成该罪【参考答
9、案】:C【解析】:关于A选项。甲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而非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的是该罪中“买卖”并不局限于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上述伪造、变造的凭证、单据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B选项。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四种:(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10、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从乙手中买了20份的废料进口许可证,出售给他人,获利5万元,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选项的说法
11、正确。关于D选项。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也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C。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后来为了便于携带和销脏,二人又用斧子将该文物“铜鼎”砸碎。梁、程的行为属于:A、继续犯B、想象的数罪C、牵连犯D、吸收犯【参考答案】:C【解析】:【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我国刑法罪数形态之一罪包括法定一罪、实质一罪和处断一罪。其中,实质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处断一罪包括边疆犯、吸收犯和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在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
12、罪名。依此可知梁、程的行为属于牵连犯,故C项为正确答案。Ih甲国法规定,不动产的继承问题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乙国法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法。现有一个甲国公民在乙国去世,并在乙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在甲国起诉会发生转致B、在乙国起诉会发生转致C、在两国中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D、在两国中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转致【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反致和转致。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者外域法,而该外国法或者外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法院地法,结果该法院适用了法院地
13、法。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者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者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当适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者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或者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者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者丙地区的法律。12、房某一直想杀死自己的妻子小白菜,但苦于没有机会。某日,房某与孙长青约定上山打猎。房某在出发前擦枪时,在与小白菜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小白菜,并不慎触动了扳机,枪支走火,击中小白菜的腿部,小白菜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对房某行为的认定,说法正确的是:A、房某主观上是直接故意B、房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C、房某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D、房某主观上没有罪过,属意外事件【参考答案】:
14、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罪过,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本题中,房某虽然一直想杀死其妻,但案发时房某没有杀妻的念头,不具有杀人的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大的区别: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是无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是否已经认识或者预见,一般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判断。本题中,房某应当预见自己擦枪是一个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的事情,如果稍一走神会造成走火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题目中并没有相关事实表明房某已经认识到枪口朝向了妻子,相反是在与妻子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
15、枪口朝向了妻子,这表明房某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属于无认识的过失。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o13、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刮刀刺伤。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谋刺成重伤,甲某给丙某造成轻伤害。甲某的行为: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C、属于假想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参考答案】:A14、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Ik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考答案】:C【解析】: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由以上规定可知,B项明显错误,A项错在只有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