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常见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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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经营中常见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 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应注意以下风险点:1 .买卖的标的物要明确具体。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焦点,合同双方当事人一 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 使用说明、数量等详细内容,防止因标的物约定不明确而出现纠纷。2 .要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间。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作为双方判断标的 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同时要有明确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期 间、检验方式、检验步骤等。作为卖方,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 检验期间,并要求买方在检验期
2、间内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没有在约 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出卖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 约定的要求。3 .标的物的风险防控。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水灾、 地震等不可抗力)可能会致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这种风 险具有不可预见性,当事人应通过对标的物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的约 定将该风险降至最小化。首先,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合同法规定以“交付”作为风险转 移的分界点,即标的物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 人承担。因此对买方而言,卖方送货的交货方式使买方承担最小风险; 而对卖方而言,买方自提则会使卖方承担最小风险。其次,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
3、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 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再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最后,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 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 .买方应审查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货物享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保证交 付给买受人的货物不会被第三人主张权利。作为买受人,在订立买卖 合同前,应审查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是否享有合法的处分权,防止 标的物交付后,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产生纠纷。如果因出卖人未取得 货物所有权或者处分
4、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而出现纠纷,此时 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买受人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 同并主张赔偿损失。5 .买方应及时验货。买方在购进货物时,应及时进行验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尽快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 出异议,以免因拖延而丧失索赔权。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 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 符合约定的合理限间内通知出卖人。除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外,买受 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 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6 .卖方应注意在合同中对价款结算进行约定。合同
5、中应明确约定货款数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这有利于保 护卖方的权利。对于卖方而言,先行收取全部价款再交付货物是最安 全的交易方式。如果约定分期付款,应明确约定各期付款期限、延期 付款违约金,并约定延期一定期限后,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当买受人 迟延支付货款后,即使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也可以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主张逾期付款损失。7 .卖方可以通过所有权保留条款保障权利。买卖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 物交付时起转移。如果标的物交付后,价款尚未支付完毕,而买方债 务较多,卖方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卖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交付后 所有权保留条款以防
6、范风险,即约定买受人未履行完毕支付价款或者 其他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8 .卖方应保存交付货物的证据。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时,送货单经常由对方的业务员或者经理等 人员进行签收。如果产生纠纷,而卖方无法证实该签收人员身份时则 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卖方送货时,一定要求对方加盖公章,如 果每次加盖公章不方便,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或几个指定人员收 货,卖方交货时直接交由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工作人员签收,可以有效 证实货物的交付情况。9 .存在持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应定期对账结算。存在持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定期进行对账,并在对账 单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公章。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
7、收 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尽量避免 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二、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 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按约定完成工作的一 方称为承揽人,其相对方称为定作人。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 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在承揽合同中 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点:1 .质量条款要明确具体。加工承揽业务中如果质量约定不清或只是通过口头约定,一旦双 方产生纠纷,对于质量标准就会各持己见,因此对质量标准一定要约 定明确。如果质量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 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
8、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构造有异 议而产生纠纷。2 .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不管原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还是承揽方提供,均要约定原材料的 质量要求。特别是在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 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入库。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 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 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 管材料的风险意识。3 .关于留置权的问题。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 款的,承揽人可以通过行使对工作成果的留置权来实现权利。作为定 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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