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制度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制度 精品.doc(7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富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制度一、法定行政机关富民县环境保护局。二、执法职责富民县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县有关环境保护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县地方环境保护规章、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统一监督本县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人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规章、规定、办法;协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县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二)拟定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编制环境质量报告
2、书;参与制订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拟定并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三)监督管理全县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负责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防治的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及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工作;参与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协调开展核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四)负责对环境有影响而实行环境影响
3、评价制度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负责审批县级计划、规划、政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行使“环保一票否决权”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五)监督管理全县生态保护工作。参与规划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监督指导本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水土流失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小城镇环境保护和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
4、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参与创建卫生城市的有关工作。(六)负责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依法调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七)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普及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八)负责组织本县环境保护调研,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规范的实施,指导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九)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抓好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十)具体负责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领导环保实绩考核的工作。三、行
5、政执法依据(26部)(一)法律(8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1989.12.26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984.11.1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0.4.29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XX.4.1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1997.3.1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XX.10.1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XX.9.1施行);8.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XX.1.1施行)。(二)行政法规(4部)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1998.11.18施行);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制定2000.3.20施行);3.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XX.7.1施行);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自公布之日施行)。(三)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部)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1992.11.25施行);2.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1997.12.3施行);3.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1997.6.5施行)。(
7、四)国家部委规章(7部)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国家环保总局制定2001.3.20施行);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制定20XX.2.1施行);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制定1999.10.1施行);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制定20XX.9.19施行);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制定20XX.10.1施行);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制定1991.2.22施行);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制定1992.10.1施行)。(五)省政府规章(2部)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
8、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1995.4.28施行);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20XX.1.1施行)。(六)市政府规章(2部)1.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2001120执行);2.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20XX11执行)。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行政处罚(共100项) 1、违法行政调查制度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
9、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1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0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5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
11、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2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
12、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0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
13、条例第36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10)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1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2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
14、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12)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违反排污申报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 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
1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第75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