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风险防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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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 规定,破产法是企业退出法、企业再生法,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 东等各方主体利益,因此从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到进入破产程序,各方 主体要依法审慎行使权利,妥善保护自身权益。1 .审慎启动破产程序。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意味着企业可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 场或者通过破产和解、重整程序进行挽救予以存续,不同于普通的诉 讼程序,破产程序一旦启动,非法定事由不可逆转。根据法律规定,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除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裁 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申请
2、撤回破产申请,不予准许。因此,对于 破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慎之又慎。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履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 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破产企业有关人员应依法协助破产。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人员在企业破产 期间负有认真忠实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义务,要根据人民法 院传唤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询问,违反该规定可能会被拘传或 者处以罚款;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离开住所地的,可能会受到训诫、拘 留、罚
3、款等处罚。4 .相关人员应及时全面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破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后,在人 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 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 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拒不提交或者提 交不真实资料,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5 .虚假破产的法律后果。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 逃避债务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 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或发现债
4、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 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也可以由管理 人及时行使权力追回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追究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相关人员侵犯公司财产权益的赔偿责任,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 财产;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6 .企业危困情况下财产处置行为受限。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债务人相关人员应当最大限度确保企业财 产保值增值,严禁不当减损企业财产的行为发生。根据破产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 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 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者放弃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管理人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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