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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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不熟悉或者没有遵 守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方面,具体如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主体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点1 .合同交易主体方面的法律风险。(1)利用注册要求差异虚拟合同主体。由于各国、各地区的公 司法人注册有不同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各国公司法人注册的差 异性,虚拟合同主体。(2)利用挂靠方式虚拟合同主体。司法实践中,通过挂靠、借 用等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缺乏相 应资格或经济实力较弱,更易发生履行合同困难的情况。尽管企业可 以在产生纠纷时追究被挂靠方的责任,但极易加重企业的法律风险。(
2、3)恶意利用有限责任逃脱合同义务。国际贸易中的蓄意欺诈 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当事人资格,签订大宗合同, 欺诈另一方当事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出现较大的赔偿责任 或损害时,则申请公司破产清算。需注意,一些较大的公司为避免国 际贸易中的巨大风险,通过成立若干个注册资本低的子公司,再以子 公司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公司会以母公司的财力 和人力确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现较大法律风险,则牺牲子 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诉讼。(4)代理人或代理权不明或者代理人权利受到限制。企业签订 的大多数合同由代理人完成。若代理人或代理权不明,就会出现无权 代理、越权代理等风险,使
3、合同最终被撤销或不能完全履行,对已经 履行合同的企业存在巨大风险。另外,实践中,除了法定代表人,其 他任何人签订合同均需授权委托。如果忽视委托权限,就会承担签约 人已经离职或合同效力不被追认的巨大风险。即便是法定代表人,很 多企业在章程中也对其职权范围进行了限定,对于重大交易,应当全 面了解后再签约。2 .对合同交易主体进行严格审查。(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若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 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需 要审查其商业登记情况。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 情况。在涉及中间商、代理商的场合,出口企业首先要核实中间商的 代理权(代理的范围、
4、权限和时间等),并重视对中间商的资信评估。 如果境外交易主体在我国国内无有效资产,签约时可要求该交易主体 的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合同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境外买家存 在关联公司,要了解其在企业集团链条中的地位和性质,争取获得该 买家母公司的担保函及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文件。(2)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要从总的经济活动了解对方的经 营状况,如企业的性质、行业、企业所在地区是否有交易方面的惯例 或特殊规定。企业的法定地址,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 方面的情况,也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一旦发生纠纷, 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3)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合同法规定,合同经
5、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生效,这类人签订合同无须另外授权,并且其超越权限订 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该合同有效。但对法定代 表人仍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当签约人为委托代理人 时,应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是否清楚,授权期限是否失 效。需注意,国外企业通常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对国外公司的代 表人更要仔细审查其授权内容。另外,国外企业印章的作用也不同于 公司印章在国内交易和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外企业在签 约时更认同代表人在合同每页上的个人签字,国内企业对对方代表人 的身份和资格需慎重审查。(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质量方面的法律风险点1 .需谨慎约定品质条
6、款。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 据。对于复杂的产品(如成套设备),因技术复杂,内容繁多,在合 同中难以评述,可列入合同附件,并注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国内企 业作为卖方应注意,境外买方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对商品品质的要求可 能会作出松动,国内企业不应当把这种允许当作对品质要求的修改, 除非是双方通过书面文件加以约定,否则,在市场情况改变的情况下, 一旦国内企业仍然按照允许的质量标准供货,而境外买方严格按照之 前的商品品质要求,则国内企业会处于质量违约的不利境地。2 .应制订明确、详细的检验条款。国内企业在进口和出口合同中不要使用同一检验条款,因为买方 和卖方在商品检验中
7、的利益不同;在出现商品品质争议时,由独立的 第三人进行检验,以公平、公正地确定货物的品质状况;尽可能把复 验和异议索赔分开。检验不是提出异议索赔的必备条件,检验证书只 是支持异议索赔的证据,国内买家在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货损就可 以向国外卖方索赔,而不必等到正式检验结果出来才能提出异议,否 则,会有因检验未完成而错过异议索赔期限的风险。3 .出口企业作为卖方应认真履行检验义务,避免产生质量争议。出口商在国内一定要依合同约定行使检验和验收的权利,充分把 握检验的机会和时间,切忌漏检、不检,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生产商 联系提出异议。4 .国际货物质量争议发生后要重视固定证据以保障企业权益。一旦国外买
8、方向国内出口企业发出索赔,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国内生产商书面通报国外买方索赔情况并声明保留追偿权,并发出书 面通知,邀请国内生产商参与处理索赔事宜。在处理国外索赔过程中, 一定要求国外买方在作为索赔依据的检验报告中详细列明与货物有 关的船名、提单号码、集装箱号码、铅封号码、外包装状况、陵头、 检验地点、样品提取程序、现场照片等一切相关信息及必要文件,并 及时收集、保留扣款、赔款的证明。证据在形式上一定要依法经公证 机关公证、使领馆认证等程序,要充分认识证据形式合法性在日后诉 讼中的重要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出口商“电放提单”的法律风险点电放是电报放货的简称。是通过电子报文或者电子信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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