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6806 精品.doc
《管理制度-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6806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6806 精品.doc(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办发199323号、中办发199923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的审查审批一律由组织部门办理。 二、严格掌握出国人员的政治及业务条件 ()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的人员和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
2、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或参与经济犯罪活动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严格把关。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承担的任务。 出国人员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本人主管工作相一致。出访前要认真确定考察内容、精心安排考察行程。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时间的二分之一。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业、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随时借用半年以上,如确属工作需要由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并征得原单位同意,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3、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因公出国 1、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应按其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中央及自治区驻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央及自治区、盟有关部门审批。 3、因公出国(境)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 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根据其申请事由,由盟委组织部酌情批准。科级以下干部及公职人员申请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
4、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四、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出国人员审查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政治表现栏须由单位或部门填写,单位审查意见栏要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内容包括:任务报批件文号、审查批件文号、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及任务)。 (一)因公出国 因公出国人员或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时,必须出具邀请函件、盟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任务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件、本人政审材料、干部人事档案等有效公文
5、; 1、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市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政审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报盟委组织部进行终审。 2、县处级以下干部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出国人员进行了解审查并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市委组织部审查,送分管副书记、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出具审查材料和批件。 3、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或调动工作单位再次出国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私出国 1、市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再经公安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2、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市委审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制度-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6806 精品 管理制度 某市 公职人员 出国 审查 工作制度 6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