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审计工作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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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密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审计工作制度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20XX年11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1第三章审计范畴2第四章审计内容2第五章审计权限2第六章审计程序3第七章审计责任4第八章附则4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和权属公司均应依照本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税制度、地方各
2、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各种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第四条 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万华集团,“集团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权属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审计监察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2) 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3)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审计结果;(4)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权属公司的财务管理、重大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5) 负责适时开展各种
3、专项审计工作;(6) 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的比价监督审计工作;(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8)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等。第三章 审计范畴第六条 内部审计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受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委托,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权属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定期审计,每年两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报告工作。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适时对集团公司及权属公司的主要经营者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适时受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委托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不定期专项审计。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对集团公司及权属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
4、 年度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2)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3) 经济效益审计; (4)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5) 财务管理审计;(6) 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和执行效果进行审计; (7) 其他审计事项。第五章 审计权限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经济合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权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及固定资产等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5、,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第六章 审计程序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应根据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和季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总裁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确定审计内容和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组成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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