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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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XX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交通运输局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被约谈单位包括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办)、局属各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企业。第四条约谈由局领导或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类型,由分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的局领导主持约谈,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
2、约谈工作。第五条局安委会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为:(一)负责通知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人员;(二)负责约谈记录,起草及印发约谈纪要;(三)负责相关约谈材料的整理归档保存;(四)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五)其他事项。第六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局应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或省、省交通运输厅、市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迟报、漏报或瞒报的;(四)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性质
3、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大的;(五)需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第七条约谈对象为:(一)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局、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三)需约谈的其他人员。约谈对象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八条局安委会提前3天向约谈单位发送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事项、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事项。被约谈单位收到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目的等事项,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工作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或对事故有关情况的汇报,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第十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口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局安委会,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第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约谈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局将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约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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