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湖南省电费抄核收工作规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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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电费抄核收工作规程 作者:dandanruyu|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7|更新时间:20XX-11-28|文章录入:dandanruyu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费抄核收全过程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地回收电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章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电费为电费及随同电费一并收取的各种政策性价外征收资金。 第三条 电费抄核收工作是供电企业销售电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分为抄表、核算、收费、帐务等四个工序。供电单位应采取以计算机技术为手段、以财会准则为核算制度的电费管理体系。实
2、现电费管理电算化,严格执行票款相符的收费制度。 。 第四条 各地(市)级供电单位应加强对计算机电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使用管理,在本单位范围内统一电费管理软件。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抄收档案管理; 2.电量电费核算管理; 3.电费帐务管理; 4.电力销售分析及报表管理;5.查询管理;6.远方数据通讯。 第五条 各级供电单位必须加强对电费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抄核收工作质量与任务完成情况,有计划地组织业务技术培训,督促执行本规程。(二)工作人员 第六条 电费工作人员的设置应遵循抄、收工作分离和系统的管理与操作分离的原则。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重要岗位的人员变动,应征得上级业
3、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地(市)级供电单位应设置下列人员: 1.用电管理部门设电费抄收管理专责人和计算机管理专责人,分别负责电费抄核收、电价管理和系统的维护、使用管理等工作; 2.财务管理部门设专责电费会计,负责电费帐务管理工作,对县级供电单位的电费帐务工作给予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供电单位应设置下列机构和人员: 1.设电费抄收班,配齐抄表、核算、收费人员,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域内客户电费的抄收工作; 2.用电管理部门设电费抄收专责人,负责电费电价以及抄核收全过程的管理; 3.财务管理部门设电费会计若干名,负责电费帐务管理; 4.设置计算机维护员,负责对系统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电费
4、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达到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 3.熟悉电力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种电价及分类说明,上级对电费电价的有关规定,电费抄表、核算、收费、帐务等工作流程; 4.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一般知识,并经考试合格; 5.懂得一般电气知识和各种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方式和原理。 6.电费会计应具有会计员以上的财会知识和有从事财务工作的经历,并持有会计证。 第十条 计算机管理专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或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本供电区域内的用电业务,具有较强的系统分析能力; 3.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原理,熟悉本单位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具有较强
5、的用电营业计算机应用工作的编程、维护能力; 4.具有对其他电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知识的培训能力。 第十一条 计算机维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本供电区域内的供用电业务; 3.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原理,熟悉本单位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具有一定维护能力; 4.能对其他电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现场操作指导。 第十二条 电费工作人员应做到: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本规程; 2.树立“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思想,自觉遵守供电职工服务守则和服务公约; 3.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 4.遵守国家和客户保卫、保密制度,不泄露国家机
6、密; 5.不带外人抄表收费,到客户工作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计算机管理专责人应做到: 1.经立项批准后,会同电费管理专责人,组织对系统的开发、修改,并及时建立相应的技术资料档案; 2.组织制订系统的技术编码、操作手册,负责与其它系统的协调联网; 3.及时对电费抄核收工作运转及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 4.采取有效措施,严守技术秘密,保障系统的安全; 5.定期对有关电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计算机维护人员应做到: 1.经常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向计算机管理专责人反映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处理简单故障,并作好登记,但不得对程序进行修改; 2.采取有效
7、措施,杜绝对系统的干扰,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3.现场指导操作; 4.定期协助做好数据备份; 5.不得从事日常电费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新从事电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和3个月的跟班实习,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工作。实习期间一切工作责任,由实习培训人员负责。(三)抄表工作 第十六条 抄表工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持抄表机; 2.持购电卡等介质; 3.自动远方抄表; 4.持抄表卡;5.其他经省公司认可的抄表方式。应逐步取消持抄表卡抄表的方式。 第十七条 抄表机、抄表卡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订定期分发、领用、归还制度,在工作中要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数据库中(或抄表卡片上)的户名、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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