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渝青联发〔XXXX〕7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少先队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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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少工委渝青联发20XX7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少先队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的通知共青团各区县(自治县)委、教委、少工委,各直属学校、重点联系学校少先队大队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第六次全国少代会和全市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精神,切实加强少先队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全力推动重庆少先队事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少先队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逐项贯彻落实、督促检查。若实施中存在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重庆市少先队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共青团重庆市委 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少工委20XX年12月15日
2、主题词:少先队 组织 条例 通知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团中央办公厅,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共青团重庆市委办公室 20XX年12月15日印(共印300份)附件:重庆市少先队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有关规定,按照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少工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XX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XX33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渝
3、委发20XX28号精神,结合重庆少先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少工委和学校(社区)少先队大队(中队、小队)是少先队的工作基础和基层组织。第三条少先队基层组织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在共青团带领下,以儿童性为基础,以政治性为本质,围绕根本任务,履行好团结、教育、引导少年儿童的基本职能,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简称:少工委),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简称:少代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少代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
4、次。少代会由同级团委或上届少工委召集,大会方案和少工委组织构成需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少工委批复同意。选举结果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少工委备案。第六条少代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少先队工作报告,确定工作任务,选举少先队的领导机构和议事机构,以及完成其他有必要由大会完成的事项。少代会代表构成应充分体现儿童性、代表性、先进性等特征,队员代表占代表总数50%以上。第七条少工委实行团体委员制。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下而上层层推选,经团体(有关单位)协商产生委员候选人,由少代会(全委会)正式选举组成。少工委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团委(教委)分管领导兼任。少工委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等数额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少工
5、委主任(副主任)、常委、委员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少工委的意见,并及时在全委会上进行卸职递补。第八条学校(社区)少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少先队建队日(10月13日)期间举行。少代会闭会期间,队的经常性工作由少代会选举产生的大队委员会负责。大队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委员负责制或职能部制,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部长)。第九条在学校(社区)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小队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大队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
6、。鼓励队员根据学习、工作便利、居住地域、兴趣爱好等因素创设中(小)队。小队长和中队、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中(小)队委员会每半年(或学期)选举一次。第十条学校(社区)少先队组织在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少工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章 职责任务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少工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少先队根本任务,服务素质教育,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二)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和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等重要文件精神,领导本区域少先队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调查、研究少年儿童思想、
7、学习、生活状况,积极反映少年儿童心声和愿望。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广泛吸纳社会力量为少先队和少年儿童服务。(四)确保每个中队每周有相当于两个课时的少先队活动时间,负责宣传策划、组织实施“红领巾心向党”、“红岩精神代代传”、“雏鹰争章”、“手拉手”、“红领巾之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等少先队活动,指导社区和校外场所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五)贯彻落实辅导员工作纲要,组织、协调、指导少先队工作干部、辅导员队伍以及校外(志愿)辅导员的聘请、管理、考核、培训、评比、表彰等工作,加强少先队工作队伍建设。(六)贯彻落实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学校(社区)少先队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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