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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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时隔8年,该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代表们认为,修改完善立法法,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撑,意义重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
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在立法制度上作出相关安排,有利于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愿关切的途径和形式,丰富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从制度上保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立法法修正草案明确,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安徽省六安市市长潘东旭代表认为,这一规定让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有了更好的法治保障,有助于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有效体现民情、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治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基层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一环,是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基。我们要更加深入地在立法制度上探索
3、创新,真正把人民当家作主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地落到实处。黑龙江省黑河市市长赵荣国代表表示。修正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制度创新,它拓宽了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在立法机关和基层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四川省成都市政协副主席里赞代表说,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写入法律,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修正草案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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