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0320深圳市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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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2、维修、电梯和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下同)、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派驻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工商、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
3、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街道办事处应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整体规划,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并对未注册登记特种设备负有发现责任,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负有报告的责任。第六条 各生产、使用、销售、租赁和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条例的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运行。 第七条 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使用(乘坐)特种设
4、备,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气体充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或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充装单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安全负责、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气体充装证的单位不得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生产和充装活动。第九条 异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本市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应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异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
5、业务,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气体充装单位在生产过程或充装过程中,应满足其相应资质的基本条件和质保体系要求,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质量保证体系中有关责任人员变更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锅炉清洗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锅炉清洗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做到: (一)对告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必须按照技术资料、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技术要求; (三) 验收合格后,
6、应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四)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负责;(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培训,并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特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合法性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特种设备销售台帐; (二)销售的特种设备,其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销售特种设备时,向使用单位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以及监督检验证明。 第十三条 旧有特种设备的销售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书面文件: (一)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或变更证明; (二)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特
7、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的自检记录。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锅炉清洗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还应保证其制造设备非通用配件的供应。 第十七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规定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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