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创板创业板主板精选层转板上市条件超级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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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创板、创业板、主板、精选层、转板上市条件超级汇总!1科创板上市条件及行业要求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 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 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 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 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 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 热、
2、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 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 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 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科创属性:1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 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 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2)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
3、复合增长率达到 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 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 述第(4)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 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 比应在10%以上。2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 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发行人拥 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 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 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 自然科学奖、国 家技
4、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 务;(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 的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 (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 零部件、关键 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5)形成核心技术和 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3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 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 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上市条件。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 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
5、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 具体上市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 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 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 民币
6、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五)预 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 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 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 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2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行业要求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 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
7、企业,并支持传 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支持和鼓励符 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人应当顺 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 上市。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 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 牧渔业;(二)采矿业;(三
8、)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 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 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 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 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对该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具体核查 过程、依据和结论。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对按本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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