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精品.doc
《管理制度-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精品.doc(3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操作平台。 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维护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场所,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统一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购数据信息查询及项目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货物、工程、服务
2、及其他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采购项目。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应遵循立足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等项目的配置标准和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采购人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加分、评审价格扣除、履约担保等方式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监察、审
3、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加的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合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采购政策等。前款所称的重大争议是指采购文件重大异议,定标重大争议以及其他复杂的投诉争议等。第七条 政府采购参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采购行业和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第八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
4、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 采购人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自行采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采购监督等事宜。 第九条 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与本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及参与验收; (四)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 (五)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六)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
5、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七)参与并配合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供应商库及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跟标信息库等; (八)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区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各新区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 采购条例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的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能力的采购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自行采购的专责机构; (二)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招标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
6、等方面的采购人员; (五)需采购的项目为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专用设备和服务,且年度采购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六)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并按照采购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对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采用快捷通道,实行后评估制度。 第十一条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市主管部门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监
7、督管理。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招标机构的经办人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等;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制度-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精品 管理制度 深圳 经济特区 政府 采购 条例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