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消防机构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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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消防机构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据公安机关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法档案是指反映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执法部门和监督执法人员各类执法情况和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的客观记载。 执法档案分为单位执法档案和个人执法档案。第三条 建立执法档案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第四条 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档案的建立、管理、使用工作,按年度向政工部门通报执法档案记载情况。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把执法档案作为评价执法单位执法状况和绩效,对消防监督干部晋职、晋级、晋衔及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第二
2、章 执法档案的内容第六条 单位执法档案的内容包括:(一)执法职责范围、执法岗位设置、领导成员及其分工、消防监督人员数量及构成和执法责任书等基本情况。 (二)执法业务学习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三)执法工作情况,具体包括:1、执法工作总结; 2、办理各类案件的情况和个案质量评判情况;3、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和消防行政审批质量抽查情况;4、执法办案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情况; 5、其他执法活动情况。(四)执法监督情况,具体包括: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涉法上访、控告申诉等情况; 2、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下发的涉及本单位执法方面的有关意见、执法建议、纠正违法
3、通知或决定、查处函件的落实和办理情况; 3、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及本单位组织的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专项执法检查或者综合执法检查情况;4、其他反映执法问题的情况。 (五)奖惩情况,具体包括: 1、本单位及消防监督干部因执法办案受到表彰,被评优、记功、奖励情况; 2、执法过错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消防监督人员因违法执法受纪律处分(处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第七条 个人执法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监督人员执法办案基本经历情况和执法责任书。(二)岗位资格认证、执法业务培训学习、考试考核情况。(三)执法工作情况,具体包括:1、执法工作总结; 2、主办和协办的监督执法工作质量评判情况;3、其他执法活动情
4、况。(四)执法监督情况,具体包括: 1、主办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情况; 2、被投诉的情况以及经查证属实和处理情况; 3、因执法工作存在问题被有关领导机关、监督机关或部门查处、通报、纠正等情况; 4、其他反映执法问题的情况。(五)奖惩情况,具体包括: 1、监督执法人员因执法办案受表彰奖励情况;2、监督执法人员因违法执法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及受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第三章 执法档案的建立、管理第八条 总队、支队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应对本级和下一级内设执法部门、大队建立单位执法档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所属执法部门每名消防执法人员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完整记录消防执法人员在公安消防机构任职期间的
5、全部执法活动。第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单位执法档案的建立、管理等日常工作;个人执法档案由执法单位专(兼)职法制员负责。凡需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或执法个人签署意见的相关材料应当由其签字后存入执法档案。第十条 法制部门和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管理人员对符合执法档案内容的情况材料,应当及时、准确地收入执法档案。第十一条 执法档案材料收集采取“一案一记、一事一记”、日常记载与集中收集、单位或个人申报与执法档案管理人员主动收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应当结合案件审核工作对个案质量进行评判,并认真填写个案评判表,存入单位执法档案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第十三条 对单位和民警进行执法质量
6、考评后,法制部门应当将考评的汇总情况、结果和整改意见收入执法档案。第十四条 各执法单位和监督部门对执法档案工作应当加强配合。纪检、审计、督察、信访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在查处后及时通报同级法制部门并移送结论性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执法单位因执法事项受到表彰、奖励的,除收入单位执法档案外,还应当收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执法档案。发生执法违法问题的,执法问题同时收入单位执法档案和责任领导、责任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第十六条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随人员的工作变动相应转移,由新单位延续管理保存。 第十七条 列入执法档案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完整,按年度装订。单位执法档案由法制部门负
7、责人审核后统一移交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档案室集中管理,长期保存。个人执法档案由各执法单位在每年4月份前统一移交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法制部门集中管理(大队可直接移交支队法制科),长期保存。销毁执法档案应当由法制部门制作销毁执法档案审批表,列明拟销毁的执法档案目录及销毁理由,报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执法档案。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建立、管理、保存、销毁执法档案的;(二)损毁、丢失执法档案的;(三)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执法档案材料的。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鲁甸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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