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执行工作规范修改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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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 化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规 范 (讨 论 稿)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执行工作秩序,建立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执行工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是全市两级法院组织实施执行工作的操作规程。3、全市两级法院严格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分离规定。执行案件严禁执行员单独实施执行行为。4、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实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执行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5、执行案件
2、以依法、公开、规范、高效为原则,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案件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程序选择权为原则,坚持阳光执行,坚持和谐执行。执行案件严禁执行员单独实施执行行为。6、执行和解是处理执行案件的必经程序。7、执行工作适用有关回避的规定。第二章 执 行 机 构8、执行工作实行院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应当接受中院执行局的管理、监督和协调。9、中院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权调动当地基层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干警、通讯设备、警用车辆等。10、基层法院应当服从、配合中院在其辖区内的执行工作。基层法院应当配合、协助中院所辖其他法院在其辖区内的执行工作。中院辖区内异
3、地执行受阻,经执行法院请求,当地法院不予协助、配合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中院出面协调执行。11、两级法院执行局应根据执行工作需要设立执行处(科)、案件监督处(科)和综合处(科),可以保留执行庭的设置。执行局可以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设立若干执行处(科)或执行组。12、执行处(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事宜。13、案件监督处(科)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和复议案件的审查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事宜。中院案件监督处负责对基层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指导工作。14、综合处(科)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事宜等。综合处(科)设专人负
4、责执行案件的信息微机输入工作。中院综合处负责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信息微机输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申请提级执行案件、申请交叉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由综合处负责。15、涉执信访工作由综合处(科)负责。中院综合处负责对基层法院涉执信访的领导工作。申请提级执行案件、申请交叉执行案件、指定执行案件、委托执行案件、省院督办案件、涉执信访案件由执行局综合处(科)立案登记管理。省院督办案件由综合处(科)负责处理。16、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实行立案归口管理。17、执行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交由执行局综合处(科)分流。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的,也纳入立案归口管理。18、执行案件实行重大、疑难事
5、项合议制。合议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或由局务会讨论决定。19、执行异议案件、提级案件、交叉案件、指定案件应合议决定。但事实简单的可以独任审查,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提交局务会或审委会讨论决定。20、执行复议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合议,需要改变原裁定的或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局务会或审委会讨论决定。21、执行案件讨论时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组成,其中一人由院长或局长指定为审判长,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在执行法律文书上署名为执行员,其他参加讨论的人不在法律文书上署名。执行案件讨论时,执行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表决权。22、执行案件合议庭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组成,其中一人由院长或局长指定
6、为审判长,其他参加合议的人在法律文书上署名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23、案件监督处(科)审查执行异议案件、复议案件应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中一人由院长或局长指定为审判长,其他参加合议的人署名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局长、处长(科长)参加执行案件讨论或其他案件合议的,局长、处长(科长)为审判长。24、讨论案件、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原则。审判长为少数意见的,应提交局务会或经院长同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25、局务会由执行局长负责主持,各处(科)长为局务会委员,资深审判员或执行员可由局长指定为局务会委员。26、执行局长不能主持会议的可由院长或局长指定副局长代替局长主持。
7、代替期间,副局长享有局长的权利义务。27、局务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原则。28、局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可经院长同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第三章 立 案 29、立案庭对申请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负责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综合处(科)。30、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立案庭应先交由行政庭进行执行依据审查,行政庭对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案件,裁定予以执行并应及时送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后移送执行局综合处。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31、仲裁案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案件申请执行的,由执行局综合处(科)按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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