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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合法终止劳动合同?2016-03-09陈勇子非鱼说劳动法编者按: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向来是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本文作者提出另一个解读,并就用人单位不想继续用工时提出了解决方案,该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将该文贴出,有可以争鸣本文说的是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问题,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但是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却不能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某顾问单位咨询:该公司一名员工,入职已满13年,月工资达到8000,现与公司第二次
2、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求公司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总部要求人事部门用最低成本合法解决此事。分析一下吧,该员工提出要求合同期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该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这里的违法成本是即使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也要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自入职起计算工作年限,数额巨大。那如果用人单位此时想用最低成本解决该问题应如何
3、操作呢?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刚才问题就出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事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明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按期限区分的一种形式,那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续订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仅仅是对于合同期限做了强制性规定,并未对于续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做强制性限制,关于续订无固定
4、期限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仍需双方协商。看到这里,是不是恍然大悟呢?所以,我的建议是,这种情况下,通知员工,公司同意与你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新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其他约定不变。这属于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这时候员工同意续签的可能性非常低,如果员工同意续签,对于用人单位并达到了合法降低其工资的目的,续签劳动合同也属于公司满意的结果;如果员工不同意续签,则合同到期终止,属于合法终止,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计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即可,达到了最低成本。有人又问了,你的法律依据呢?请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
5、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因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该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该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之前的工作年限均不计算(个别地方性规定除外)。用人单位再遇到类似问题就不需要头疼了哈本文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
6、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
7、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