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消防法实施条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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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召开消防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的通知内蒙古、宁夏公安消防总队:为广泛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20XX年5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消防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部局定于20XX年5月17日至21日期间,分别在呼和浩特、银川召开消防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别召开三个座谈会1.召开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公安、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工商、质检、文化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2名乡镇政府和2名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参加。2召开社会单位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公众聚
2、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多产权建筑的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加。(共邀请15个左右单位)3召开总队司令部、防火部有关人员以及部分支队、大队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二、时间安排1.呼和浩特,5月17日-18日2.银川,5月20日-21日请你总队根据以上时间安排,确定三个座谈会的具体时间,并协调落实与会人员和会议场地,提前印发消防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做好会议准备工作。部局及公安部法制局参会人员名单见附件。联系人:韩子忠,电话:01066267686,13717783935。附件:1.公安部消防局、法制局参会人员名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安部消防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附件1公安部消防局、法制局参会人员名单杜兰萍 部消防局总工程师王大敏 部法制局行政法规处副处长王 瑛 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副处长韩子忠 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工程师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三章 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五章消防技术服务第六章消防组织第七章灭火救援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及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
4、全委员会,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研究和部署开展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第三条 消防日每年11月9日为全国消防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四条 政府宣传教育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地区火灾规律和特点,每年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部门宣传教育职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
5、全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和学生必修内容。人力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标准等纳入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培训考核内容。科技、司法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第六条 媒体和社团宣传教育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组织职工、妇女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共青团应当经常开展对青少年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青少年参加消防安全活动。第七条 单位宣传教育要求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的员工必
6、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向服务对象开展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宣传教育。第八条 学校消防宣传教育要求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或者课程,寄宿制学校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第九条 村居委和物业公司宣传教育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性地向村民、居民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服务对象进行消防安全
7、宣传教育。第三章 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 编制的总体要求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批准。第十一条 消防规划编制主体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消防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乡镇和村庄消防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消防规划编制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单独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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