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操作规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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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文件署法发20XX14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结合海关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总署制定了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项新的复议制度,各级海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条件进行复议和解、调解,不得扩大适用,不得
2、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不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各级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和解、调解,不得无原则地通过和解、调解与当事人进行讨价还价,不得以牺牲国家利益来换取当事人的妥协。三、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上级海关的监督,重视廉政风险的防范。操作规程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政策法规司报告。特此通知。附件: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八年一月十日附件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结合海关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海关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并报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批准的活动。海关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4、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行政复议处理中,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进行协调,引导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活动。第三条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是全国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的职能指导部门,并具体负责海关总署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广东分署法制部门协助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指导、协调广东省内海关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并具体负责其以海关总署名义进行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其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主持调解、审查行政复议和解协议、监督履行和解协议和调解
5、书等工作;并在其所属海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负责行政复议和解的组织和协调、向复议机关提交和解协议、参加复议调解等工作。第四条复议和解、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合理、及时、便民原则。复议和解、调解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真实意愿,不得采取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复议和解、调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复议和解、调解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复议和解、调解过程中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而对案件有关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复议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六
6、条海关工作人员在开展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海关各项廉政纪律规定。第二章复议和解第七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前,被申请人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和解,也可以主动向申请人提出和解。第八条被申请人在主动向申请人提出复议和解或者应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和解协商前,应当报请主管关领导批准,并研究制定和解工作方案;经上级海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和解应当报请原批准海关审查批准。被申请人应当将进行和解协商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第九条有第三人参加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复议和解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和解协议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的,应当经第三人同意。第十条被申
7、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进行复议和解协商时,应当核实申请人、第三人的身份。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复议和解协商的,被申请人应当核实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表申请人、第三人参加复议和解协商、提出和解意见、认可和解结果等特别授权。第十一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就复议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和解意见报请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的复议和解,应当按照规定将和解意见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经上级海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解,应当将和解意见报请原批准海关审查批准。经批准后,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第三人签订和解协议,并在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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