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复议规程起草说明 精品.doc
《管理制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复议规程起草说明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复议规程起草说明 精品.doc(2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浙科发政20XX23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复议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及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行使科技管理职能,保护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科技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行政复议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复议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及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行使科技管理职能,保护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科技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2、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省科技行政部门及受其委托的企事业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科技部或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请求复议的申请可以向上一级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第三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复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事
3、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五)对本部门或者下级科技行政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程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对下级科技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第五条 申请人向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的,负责接待的相关处(室、科)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人以邮寄、面交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的,相关处(室、科)应当在2日内将材料移交
4、本部门复议工作机构。(二)申请人口头申请的,相关处(室、科)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填写的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对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复议申请,负责接待、收到信函的处室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程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给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秘密级、机密级技术出口等行政许可,科技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科技资源,申请授予荣誉、资质等,科技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三)认为科技行政部门违法限制其权利或者
5、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四)认为科技行政部门违法剥夺其荣誉,取消其资质的;(五)认为科技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不服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已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科技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一)省级及以下各级科技行政部
6、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各类对不特定人具有约束力的通知、函、意见等。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赔偿。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和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
7、址;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四)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五)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前款规定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对超过法定时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没有明确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是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制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复议规程起草说明 精品 管理制度 浙江省 科学技术 行政复议 规程 起草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