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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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XX年9月24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 执行工作应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管理和监督,建立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执行运行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 执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凡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院有关规定。 第四条 重大执行事项实行公开听证审查制度。 第五条 执行工作实行分权制约原则。执行中的审判权由审判部门行使,执行中的
2、执行实施权和审查权由执行部门行使。 第六条 执行工作必须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期限制度,努力加快执行进度,缩短执行周期,防止案件久拖不执。 第七条 执行中应尊重债权人的处分权,同时应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条件。 第八条 执行局是本院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第九条 执行局设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执行指挥中心四个职能机构。 第十条 综合处的职责为: (一)负责综合管理,包括调研指导、文秘、会议、司法统计、档案管理、局务管理; (二)办理本院执行异议案件; (三)办理全省各中级法院对执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案件; (四)负责对全省各中级法
3、院执行工作的考核等事项。 第十一条 执行一处的职责为: (一)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执行案件和非诉讼执行案件; (二)协调处理全省法院之间、本省法院与外省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 (三)办理委托执行案件; (四)负责协助外地法院执行等事项。 第十二条 执行二处的职责为: (一)办理执行复议案件; (二)办理执行监督案件; (三)办理督促执行案件; (四)负责执行申诉审查、执行信访工作。 第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为: (一)调配、指挥全省法院执行力量,组织联合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对口帮扶执行工作; (二)协调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查找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和可
4、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四)负责执行联动协调工作,对全省法院执行实施权进行协调管理; (五)负责边控、土地再续封审批工作; (六)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等事项。 第十四条 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执行审查权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既可以由执行法官行使,也可由执行员、法警和其他执行人员行使。 第十五条 不具备法官资格的执行实施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审查事项的,应及时提请执行法官处理或合议庭讨论,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执行审查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管辖权异议; (二)审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三)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 (四)审查案外人异
5、议; (五)决定执行标的物的拍卖底价; (六)确定多名债权人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方案; (七)审查以物抵债的效力; (八)裁定执行标的物产权转移; (九)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 (十)审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十一)审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复议; (十二)其他执行审查事项。 第十七条 执行实施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 (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 (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搜查、委托评估、审计和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 (四)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五)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
6、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七)依法对妨碍执行行为人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九)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第十八条 在执行审查权行使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听证的,执行局可依照本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实行公开听证;亦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 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第十九条 执行人员在行使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的过程中,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执行审查权的行使实行合议制。采取重大的执行实施行为,亦应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并层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坚
7、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评议案件时,合议庭在执行长的主持下,由各合议庭成员提出明确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评议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二条 局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执行长会议。 执行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研究重大疑难案件,为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 (二)研究重大执行法律问题,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办理案件,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提交合议庭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写出案情报告。合议庭评议时,应由承办人全面介绍案情,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应就案件性质、认定事实、证据采用、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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