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消防产品认可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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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公消20XX43号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审批项目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发20XX24号和公安部公通字20XX6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本省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和消防产品审核发证等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原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核发的浙江省公安厅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浙江省公安厅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浙江省消防产品认可证书和浙江省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自动废止。取消审批后消防产品按下列规则进入市场流通: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洒水喷头、消防用压力开关、消防水带等7类产品实
2、行强制质量认证制度,生产此7类产品应按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实施细则要求取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二、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接口、消防枪炮、消防应急灯具、可燃气体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等9类产品实行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生产此9类产品应按公安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要求取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三、其它消防产品实行国家强制检验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后方可生产、销售。具体办事程序见附件1。 取消审批后,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流通领域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进入市场流通和销
3、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各单位生产、销售消防产品时应严格按照市场准入规则运行,严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法定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附件:1、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办事程序 2、浙江省消防产品生产登记表 3、型式检验工厂条件检查报告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办事程序 一、生产登记:企业如实填写浙江省消防产品生产登记表该表可在浙江消防网(.zjxf119.)下载中心下载,同时以原件和电脑文本(Word2000文档)两种形式报送至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和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查。 二、产品标准:企业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试制消防产品。如生产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企业应
4、制定企业标准,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组织专家召开标准审查会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对国家尚无标准而工程建设需进行消防设计的产品,企业还应制定产品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经专家审查后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查。 三、质量体系:企业在试制期间应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置备齐全生产、检验用设备、仪器,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正常运行。 四、封样送检:产品试制完成后,企业应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封样送检。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派出工厂条件检查组,对企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合格后现场抽样送国家法定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附件2:浙江省消防产品生产登记表 企 业 名 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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