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与DIP的三个误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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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RG与DIP的三个误区医院与医保,一般意义上都认为是博弈关系。一方是医药服 务的提供者,一方是代表参保人进行战略购买的第三方,围绕医 保基金的分配问题的误解、分歧在所难免。在DRG/DIP改革深入 推进的大背景下,这种分歧可能更加明显。这三篇文章,更多站 在医保视角解释政策设计的初衷、政策推进的关键,努力化解误 区、求同存异、形成共识,值得一看。误区之一:DRG/DIP是要控费吗?有一次与医疗机构座谈,一位医院主任义正言辞地质问: “为什么DRG/DIP改革早不执行,难道不是你们医保没钱了,所 以要控费么?”有点难受,又有点无奈,但觉得真的这个误会太深了。综合来看,DRG/DIP就是医保用于
2、控费的手段,这似乎已经 是医疗行业以讹传讹的共识。医保确实需要控费,以收定支、收 支平衡是医保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DRG/DIP绝不是医保控费 的手段,如此认为对于临床、对于医院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要讲为什么DRG/DIP不是控费手段,首先要从原理讲起。大 数据原则和基本的逻辑告诉我们,一个地区需要住院的人员、疾 病、住院费用应该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一个数百万人口的 地市级,住院总费用、住院病种都应该是变化不特别大的。那么, 在承认过往按项目付费合理性的基础上,医保用其不断增长的基 金、不断增长的住院总费用,去购买这个地区的住院基金、住院 总费用,应该总体上是合理的。也就是说,2022年
3、假设甲地区住 院医保基金支出是A,住院总费用支出是B,那么我们预算2023 年该地区住院医保基金支出为A*(l+7%),继而得出该地区住院总 费用为*1.07(AB)=B*1.07o这意味着什么,也就是我们承认 过往的合理性,然后以一定的增长幅度,给这个地区的住院总费 用设置一个上限,这对于医院而言,总的住院费用是增长的;对 于患者而言,总的住院费用增长是可期的,应该讲是一个多赢的 结局。为什么增长,因为经济社会在增长,医疗行业、医疗需求都 应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持续得到增长;为什么要抑制增长,因 为经济社会增长是有限的,不抑制这种增长,群众就会觉得看病 住院越来越贵,所以这种增长应该是与经济
4、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但是,医疗市场具有太大的单向性、不透明性,群众在医疗领域 没有任何的议价权,如果没有第三方予以抑制,这个增长速度将 如同前些年一样,持续以两位数以上的百分比增长。这还有一个前提,我们按项目付费时代是不是真的医疗费用 具有绝对的合理性?我不敢下定论,也无法一概而论,国家卫健 委连续几年下发关于开展纠治不合理诊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应该 还是有所指向的。所以,承认过往既是一种大数据的基本框架, 又是一种各方共赢的基础。不知道这个逻辑绕不绕,唯一想说明的是,医保基金并没有 岌岌可危的风险,需要控制医保基金的办法非常之多,比如单个 医疗机构、统筹地区总额控制,反正只有这么多钱可供支付,
5、这 是最简单最粗暴最无奈但也是最有效的总额控制办法。但医保没 有这样去做,无他,太没有技术含量,最终是多输的格局。所以, 我们要改革支付方式,我们要发挥制度的作用,我们要让医保基 金、要让住院总费用发挥最大的功效。对统筹区的所有医疗机构而言,在DRG/DIP支付后将获得比 前一年多若干百分比的份额,前文所述7%,是笔者观察一般都高 于7%,这也就意味着,大家整体能够得到的,将是比前一年多 7%以上的住院收入,亦即从行业来讲收入是可预期的增长,而且 如果医疗机构能够压缩成本,能够遏制不合理诊疗,这个增长是 更加可期的。但是,这只是可预期的增长,到底这个增长甚至这 个基数谁能够得到更多、谁只能获得
6、有限,靠的或者说考的就是 医院在DRG/DIP体制下的管理水平。从医疗机构角度、或者从病 组角度,谁能够在承认过往的基础、在治愈患者的前提下有更大 的盈余,谁就能够在这个体制中脱颖而出、获得奖励。DRG/DIP将是医疗生态领域的整体重塑,基于以上解答,真 诚希望医疗机构管理者、科室主任以及临床医生能够多思多想、 多谋多断,基本的原理应该是比较清晰的。相向而行,占据主动, 应该是更有利的应对,应该是更合适的解法。误区之二:DRG/DIP会捆住医生的手脚吗?“有了病种付费标准后不知道怎么看病,总感觉被捆住了手 脚” “面对病种付费标准感觉心慌慌,生怕一不小心过了 线”当下,有这种感受的医疗机构和临
7、床医生不在少数。这, 也是当前对DRG/DIP改革最大的误解之一。为什么是误解,这又要从DRG/DIP的原理开始讲起。DRG/DIP 从本质上通俗地讲,就是一套分组方案、就是一种组合逻辑,他 们是将过去杂乱无章、千变万化的每一个病例,归入到有序、有 限的若干组中,然后用病组(病种)的概念去管理、去付费。尽 管分组逻辑、颗粒度有所不同,但病组(病种)的概念是相通的, 从付费角度其遵循的基本逻辑法则也是一样的,即都是按照历史 数据得出的平均数法则。从测算确定病组(病种)的过程来看, 每一个病组(病种)都会包含历史数据中的若干具体病例,其支 付标准就是用这些病例的相对平均来确定的。支付标准是高于一些
8、简单病例、低于一些复杂病例的,其本 身就不是这个病组(病种)的最高限额,收治患者的费用高于这 个标准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个事情。因为,从医疗机构角度讲,一 定还会收治很多本身费用标准就低于支付标准的病例,在这些病 例上得到了盈余的奖励,也理应正常收治和诊疗那些可能高于支 付标准的病例。按照平均数付钱了,结果只能占便宜不能吃一点 亏,天下自然没有这样的道理。事实上,DRG/DIP都是并不鼓励临床医生去研究病组、研究 支付标准的,从理想的角度,临床医生只管专心治病、合理诊疗, 凭着自己的医术和医德治好患者即可,从最科学合理的角度,该 用什么药就用什么药,该住多少天就住多少天。因为,理论上讲, 同样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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