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拟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综合勘查不需要办理矿种变更手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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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拟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综合勘查不需要办理矿种变更手续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按照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 我部对即将到期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15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16号)3个文件(以下简称“3个文件”) 进行了修订,拟将3个文件合并为1个文件重新发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 如下: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一)合并3个文件并重新发布,保持
2、政策延续性。3个文件是矿业 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持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迫切需要修改 合并后重新发布。(-)取消不符合地质工作规律的勘查限制条件,服务找矿行动。为 鼓励综合勘查和“就矿找矿”,梳理了矿业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符合地 质工作规律和矿业生产规律的规定,亟需取消。(三)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优化矿业权登记程序。按照国 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服务矿业权 申请人,有必要优化划定矿区范围等矿业权登记程序,取消法律规定已明 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部分要件,进一步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二、主要修改内容按照“3合1”的思路,国土资规(2017) 14号文修改后
3、作为通知 第一部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国土资规(2017) 16号文修改 后作为第二部分“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国土资规(2017) 15号 文修改后作为第三部分“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14号、16号文共性内容 合并为第四部分“其他有关事项”。在具体修改内容上,为鼓励勘查找矿,放宽变更勘查矿种、采矿权深 部上部勘查和探矿权转让年限的限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划 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精简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删除其他文件已明确规 定的内容。(-)取消综合勘查矿种限制。为鼓励开展综合勘查,明确综合勘查 矿产资源的,不需要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除4种特殊情形外, 探矿权
4、转采矿权时,确定开采矿种并向具有登记权限的机关提出采矿权新 立登记申请。(二)鼓励“就矿找矿”。为鼓励“就矿找矿”,明确采矿权人在矿 区范围内以及深部、上部可开展勘查工作,转采时以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三)放开探矿权二级市场,取消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 限限制。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勘查,按照出让登记的要求,规定了以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让变更,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 的限制。(四)明确探矿权保留可继续勘查。为鼓励已设探矿权深入勘查,本次修改明确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五)取消探矿权分
5、立限制。为服务探矿权人,按照地质工作的客观 规律,本次修改取消了探矿权分立限制,将采矿权新立登记时应注销原探 矿权修改为可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或注销原探矿权。(六)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将探 矿权转采矿权的程序,由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新立登记,简化为直接申 请新立登记,同时规定了新立登记的矿区范围确定原则,明确采矿权申请 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在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予 以确定。(七)精简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取消探矿权 申请资料中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4项资料,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5项资料。调整优
6、化部分矿业权申请资 料内容,对采矿权延续登记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等3项资料进行调整。附件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 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深化 “放管服”改革等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 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 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 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
7、下。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1 .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 等相关要求。2 .非油气探矿权人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 人。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 探矿权人应当是营利法人。3 .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 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 范和标准。探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要 求按有关规定执行。4 .因不
8、可抗力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 勘查区域,可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抵扣按相关规定需缩减的面积。5 .探矿权延续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 日次日。因不可抗力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探矿权过期时间超过6个 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登记之日。6 .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提交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 的说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 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已 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 上程度。7 .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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