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武义县卫生局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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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义县卫生局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 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卫生行政许可的公开 第三章 卫生行政许可的办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期限的延长 第五章 卫生行政许可的听证 第六章 卫生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七章 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卫生行政许可违法责任的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许可,是指经确认被划为行政许可的卫生系统实施的卫生行政
2、审批项目,包括: (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二)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及母婴保健服务技术人员的资质核准; (三)医师、护士、乡村医生的执业许可; (四)对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许可; (五)建设卫生项目卫生审核;(六)医疗广告审核。 第三条 卫生行政许可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委托其他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武义县卫生局法制监督科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并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卫生行政许可的公开第五条 卫生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局
3、机关科室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 (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当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相关科室应当及时更新。 第七条 申请人要求经办人员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经办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卫生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
4、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卫生行政许可的办理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 (一)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卫生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 (三)按照卫生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卫生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
5、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卫生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卫生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卫生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卫
6、生行政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
7、当出具加盖本卫生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 审查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依法需要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机关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具有下列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多人同时竞争有数量限制的卫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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