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浙江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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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您好! 后处理工作规范已经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准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现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的讨论稿发给你们。 从20XX年7月18日起,省局按照后处理工作规范将国抽复查安排下放各市局。复查程序: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局。县局审核通过后报市局。由市局安排复查。 如有问题请联系我。 柳静薇 20XX.7.18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增强监督抽查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2、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省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省局实施的省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省抽)的后处理工作。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后处理,是指依据监督抽查结果采取通报(专报)、公告、举办学习班(质量分析会)、责令整改、行政处罚、限期复查等措施的处理过程。第二章 管辖及移送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后处理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根据省局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后处理工作。第五条 省局及各市、县局应当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省局负责登记国抽不合
3、格报告和抽样单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将相关资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移送处理通知单(简称移送处理单附件1)以挂号或特快方式寄送相关市局。移送处理单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市局应在收到省局国抽移送处理单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移送处理单并将移送处理单及相关资料寄送有关县局。县局应在收到省抽数据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报告收到情况,联系未寄送不合格报告的质检机构,同时汇总未收到的不合格报告名单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市局(附件2)。市局一并纳入对质检机构的工作质量考核总结材料中报省局。第六条 省抽不合格产品涉及销售企业的,由省局移送同级有管辖权的部门;涉及省外生产企业的,由省局移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监局
4、。第三章 后处理实施第七条 除本规范明确指定外,后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局具体组织实施。第八条根据具体情况,省局可对国抽不合格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市局可对省抽不合格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对监督抽查中有倾向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省局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等召开质量分析会。对省抽中发现的问题,生产企业集中地的质监局认为有必要举办培训班或质量分析会的,应事先征得省局同意。第九条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责令其进行整改。县局应在确认检验结果或接到上级部门的移送处理单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
5、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第十条 责令整改通知书必须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内容包括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查明不合格原因并予以改正;对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不合格的产品责令追回或收回;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等。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国抽、省抽不合格企业涉嫌违法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县局(无处罚权的市辖区局由市局处理,下同)应在确认检验结果或接到上级部门的移送处理单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立案调查。查证属实的,按照产品
6、质量法第五章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对拒绝依法进行监督抽查的企业,由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向工商部门提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建议。第十三条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企业,向县局提交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复查申请表(附件4,简称复查申请表)。国抽由市局安排复查,省抽由县局安排复查。复查工作应在收到复查申请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第十四条 安排复查的部门应向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附件5)。复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由安排复查的部门确定,由质检机构或行政部门实施。复查按原监督抽查全项目检验。复查费用由申请复查的企业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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