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刑法干货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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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刑法干货知识点第一章2023年法考大纲新增考点一、新增罪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窠件罪【关联法条】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知识要点】本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1 .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即依法具有执行行政执法权限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执法人员。2 .行为内容为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
2、。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进行刑事追诉,但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至于行为人是将案件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还是不作任何处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 .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关系:(1)本罪与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有相似之处,但主要区别在于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则是司法工作一人员。(2)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质:如果他们悬对犯罪负有侦豆职责的人,则是司法工作人员,对应的是徇私枉法罪;如果他们是负责行政法实施的人,则是行政执法人员,对应的是本罪。具体言之:行政机关中具有刑事侦查权限的人
3、,在负责承办(包括指示、指挥)具体案件时,将明知是犯罪的案件作为行政违法处理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对于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责的人员,应视其在履行何种职责的过程中不将案件作为犯罪处理而得出不同结论。4 .本罪的行为方式只限于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所以,亘法工作人员采取其他手段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徇私枉法罪。5 .在海关履行走私犯罪侦查职责的人,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明知是走私犯罪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成立徇私枉法罪。6 .犯本罪,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应以本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
4、人员狗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堂迫圻、一对明知龙有罪一的人而古攵蜜包庇不便他受追近,更者有利装甲刊.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栽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新增司法解释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日公布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3)1号第六条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
5、、劣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直四土二条、第二直四土二条规定的二生产.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直四十一条、第一直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解读】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九条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
6、、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四)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五)提供广告宣传的;(六)提供其他帮助的。【解读】该条款属于注意规定,并未创设新的内容,只是对已有内容的再次重申。第十一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提供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读】上述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分别触犯了生产
7、、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第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解读】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十三条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连骗罪定罪处罚。【解读】该条款属于注意规定,并未创设新的内容,只是对已有内容的再次重申。三、新增司法解释之二:最高人民法院
8、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3)5号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解读】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源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属于对已有内容的再次重申,因此是注意规定。“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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