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 精品.doc
《管理制度-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 精品.doc(1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减免税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保障和监督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减免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各分局、县(市)局依法享有本辖区内地方税收减免审核审批权。具体权限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的审核审批,除另有规定程序外,均适用本规程。第四条 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审批减免税,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减免税,也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批减免税。第五条
2、减免税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第二章 申 请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以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文件另有规定除外。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也可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ydsj.)下载。纳税人应按要求准确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应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第七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要求,完整、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制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第八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批准之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
3、章 受 理第九条 私营以上纳税人(不含中心税务所)的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其余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所负责受理。 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时填制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放入减免税申请资料中,次日前将申请减免税的有关资料转给税务所。第十条 税务所收到办税服务厅转交或纳税人提交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场进行审阅,并做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予以验收,并填制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由办税服务厅受理除外),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放入减免税申请资料中。(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规
4、范,报送资料不全的,以书面形式集中告知纳税人补充修改。(三)对能够明确认定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与相关资料返回纳税人。 第十一条 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填制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表,此流程表为一件一表,表随件走,由每个环节办理人员填写,直至审批完毕后,与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四章 基层局审核审批第十二条 税务所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日确定调查人员。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形成调查报告,报所长审定。实地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申请减免税的依据、理由,以及调查
5、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意见等。第十四条 税务所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理由充分,同意上报审批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补充填写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连同其他资料报送税政部门审核。(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实际情况与相关文书填写情况或所报送资料不一致的,集中告知纳税人修改补充。 (三)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连同减免税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第十五条 税政部门收到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建立减免税审核审批登记台账,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减
6、免税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三)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申请减免税的依据是否准确; (五)申请减免税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六)相关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六条 税政部门审核后应做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税务所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报送主管局长。(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税务所调查认定有误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税务所,由税务所按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理。(三)对难以确
7、认是否符合条件及税务所调查情况不清的,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通知纳税人。第十七条 主管局长收到税政部门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做出是否提报审批的意见。同意提报审批的,责成税政部门形成有关材料,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同意提报审批的,提出明确意见,退回税政部门,按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各基层局要根据减免税申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理减免税。对具有审批权限的,依法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具有批准权限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制度-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 精品 管理制度 沈阳市 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 审批 工作 规程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