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导则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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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岗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导则指引为进一步提升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活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试行)、龙岗区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实施细则,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集中成片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导则指引。第一章导则指引使用说明第一条本指引是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细化。该条规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的街道办,应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要求,负责分批编制
2、辖区内的保护与利用导则,明确其保护类别、修缮维护、合理利用等具体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并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向区政府报告J第二条各个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活化利用导则编制主体是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的街道办,或该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意向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批编制,也可单独编制。第三条由街道办编制导则的,其经费依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入街道办文物保护日常经费。由意向使用单位编制导则的,纳入其前期经费。第四条由于导则中需提供文物建筑的测绘图纸,受托编制导则的机构,需具有相应勘察设计的资质及经验。第二章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分级控制第五条本指引中所指不可移动
3、文物限定于地上民居建筑类的不可移动文物。本指引贯彻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对其进行分级保护、分类利用。本指引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导则实行分级控制。我区不可移动文物按照其价值结合保存现状分为三级,目前已依据专家意见将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划定分级。第六条一级建筑是指经过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专家委员会三名以上专家认定,文物大都整体结构保存完好,具有一定的规模,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水平均较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不可移动文物。二级建筑是指经过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专家委员会三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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