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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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和视音频等记录方式,对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视音频记录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执法活动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
2、记录。文字记录和视音频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第四条城管执法大队及各中队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第五条城管执法大队及各中队应当将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按要求及时上传到大队办公室专用存储设备中,定期汇总、存储,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第六条法制股负责对城管大队及各中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记录规范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
3、当有文字记录。第八条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第九条下列执法活动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一)现场勘验、检查;(二)对违法违规行政相对人的询问笔录过程;(三)先行登记保存;(四)扣押财物;(五)查封施工现场;(六)组织听证;(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A)留置和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第十条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现场勘验、检查。应重点记录勘验、检查现场环境;现场重要涉案物品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二)先行登记
4、保存、扣押物品。应重点记录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执法现场位置、周边环境等。(S)查封施工现场。应重点记录查封前,施工现场内、外部情况,查封后现场情况,查封现场张贴的相关文书等。(四)听证。举行听证的,应当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重点记录强制拆除前违法建筑现场情况(含内、外部),违法建筑内部物品搬离、保存情况,搬离后的现场,拆除过程及强制拆除后现场,强制拆除现场当事人及其他人配合或抗拒执法情况。(六)送达环节。留置送达的,应记录送达过程、送达文书,在场受送达人体貌特征;公告送达的,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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