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1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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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全面履行和正确行使,根据省院有关规定和南京市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常设的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本院所办案件实施全程、动态监管。第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一) 监管本院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二) 管理、开具主要法律文书;(三) 监督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及处理;(四) 开展重点案件督察和各类专项检查;(五) 组织办案质量考评;(六) 办案情况综合分析;(七)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监管事务。第四条 案件
2、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充分利用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及案件监督管理软件。第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协作制度,形成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联系、通报机制。第六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院办案情况,建立各类监管工作台帐,及时编发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第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分析本院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明确监管重点,力求工作成效。第二章监管、督察第一节诉讼环节监管第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院所办案件的主要文书(见附件一)进行备案审查:(一) 以程序监管为主,重点监督办案程序及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规范;(二) 以实体监督为辅,通过备案文书比对,查
3、看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备案文书直接从网上办案系统获取,若办案部门未及时录入的,则应当督促办案部门立即录入或者将纸质(电子)材料报备。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诉讼环节监管台帐,反映自侦、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本院所办案件的个案监管情况,其内容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办案进展、诉讼结果和监管意见及反馈情况(见附件四)。第十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监管中:(一) 发现办案程序轻微违规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办案人员发出预警或者口头督促整改,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二) 对于情节较重的问题,应当填写个案监管表(见附件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
4、出案件监管意见书,通知办案部门予以整改,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三) 对于案件实体或者重要诉讼环节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制作个案监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启动案件督察程序。第二节 法律文书管理第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人身强制性和财产强制性及影响案件实体、程序处理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二)进行统一保管、开具或者网上审核。第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法律文书管理台帐,其内容包含开具时间、文书种类和编号、使用部门和批准人、案件名称、监管意见及说明(见附件四)。第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法律文书进行开具或者网上审核时,应当审查其审批手续是否合法、规范,发现问题的
5、,及时通知办案人员纠正;发现法律文书使用存在问题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纠正,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第三节涉案款物监督第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和处理工作以及出入库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涉案款物监管台帐,其内容包含案件名称及诉讼进展情况、涉案款物的种类及数量、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或接收时间和涉案款物处理情况以及监管意见及说明(见附件四)。第十六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备案审查以下材料:(一) 涉案款物冻结、扣押及处理的审批材料;(二) 涉案款物扣押、接收清单;(三) 涉案款物出入库清单;(四) 涉案款物移送、退还、返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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