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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夥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目录(2023年本)序号牵头部门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县级部门乡镇1发和革员会县展改委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及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
2、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乡镇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协助处置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电力建设的行为和盗窃电能的行为;协助处置违反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协助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序牵头部门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县级部门乡镇2县公安局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1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
3、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2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逐步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
4、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公安部门负责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全县人口工作发展规划工作、帮助确定人口工作发展改革思路和重大目标任务。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经费保障
5、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旅客信息登记完整,上传等工作卫健委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每月及时上报流入地育龄妇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流动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工商登记和信息报送。乡镇、村(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
6、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序牵头部门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县级部门乡镇3县公安局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2.安徽
7、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由公安部门牵头,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要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戈上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8、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序牵头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部门县级部门乡镇4县交通运输局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
9、关工作。第十四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第十五条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
10、,依法处置。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流动型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安全
11、生产、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序牵头部门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县级部门乡镇5县交通运输局内河交通及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
12、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白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
13、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3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费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村民(居民、社区)委员
14、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建议。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所辖水域内河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所辖水域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
15、公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非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序牵头部门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县级部门乡镇6县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9.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在教育部设立协调机制专门工作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双减”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突出工作重点、关键环节、薄弱地区、重点对象等,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2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