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南郊街道德政村蛟尾堡自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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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南郊街道德政村蛟尾堡自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决定对本项目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第一部分概况一、征收范围鹿城区南郊乡德政西路18-2号、鹿城区德政西路13号、德政中路14号、德政东路9-1号、鹿城区南郊乡横塘巷23号、德政东路11-5号、鹿城区南效乡德政中路30号、德政东路13-4号
2、、鹿城区南郊乡德政中路13-39号、市横塘巷15号、鹿城区南郊乡德政中路13-7号、鹿城区南郊乡德政东路13-1号、鹿城区德政东路14-7号、鹿城区南郊乡德政西路12-3号、市德政中路13-7号、鹿城区南郊乡德政西路2-2号、南郊乡德政中路13-17号、鹿城区南郊乡德政中路9-14号、南郊乡德政中路36T号、鹿城区德政中路36弄6号、南郊乡德政西路17号、南郊乡横塘巷42号、市德政西路2-2号、德政中路40号、市德政中路13-7号、鹿城区南郊乡德政中路13-18号、鹿城区南郊乡德政东路8-1号、南郊乡横塘巷26-2号、德政西路14-8号、市横塘巷10号、鹿城区南郊乡德政中路13-22号、鹿城区
3、德政村德政中路13弄24号、鹿城区南郊乡德政西路34-2号、鹿城区德政中路36-3号、鹿城区德政村横塘巷17-3号、牛山北路17-46号、市德政西路2-3号、德政西路3号、牛山北路17-5号、鹿城区牛山北路17-4号、牛山北路17-1号后、鹿城区德政东路7-9号、市德政中路13-7号、德政村横塘巷20-3号、鹿城区德政东路18号、德政东路19号、德政东路20号、横塘路10号、牛山北路德政横塘工业区19号、德政村横塘桥、临编1-20号。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具体范围以鹿城区南郊街道德政村蛟尾堡自然村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温州
4、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三、征收时间签约搬迁期限:2017年11月802017年U月22日下午5时。第二部分原则和规定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二)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实地测量结合历史审批手续确定,最终以认定公示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三)被征收房屋属合法及可视为合法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四)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合法房屋(含可视为合法)价
5、值的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等。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五)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经登记建筑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仅限于该工业用房建筑占地面积部分。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安置补助费后评估确定。(六)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价值的差价。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被征收人应当在实施单位提供的套型档次内选定安置房套型。安置房套型按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人选择分套安置的,分套剩余面积不得小于实施单
6、位提供的最小套型面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征收人未书面明确分套意向的,安置房套型由实施单位确定。(七)实行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人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金额。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宅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A)涉及多人共有的中堂、厅堂和附属用房等房屋,各共有人在改造范围内均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可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补偿安置。(九)未经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应予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十)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补助与奖励政策。产权调换相
7、关奖励,均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一并兑现。二、评估的有关规定(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在安置时按实结算)。(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S)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
8、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安置房认购定位规定(一)安置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1、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未按期签约或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2、安置房认购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并依次认购;“并列第一”被征收人认购完毕后,再由其余被征收人按搬迁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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