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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第三条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专业技术服务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及学生应共同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第四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
2、和学术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
3、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二)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三)通过不正当手法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五)在晋升职称、聘任岗位和评奖等环节填报科研情况表格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或故意夸大、渲染成果的级别和
4、社会影响。(六)为增加个人或他人学术成果数量重复发表相同研究成果,或将内容基本相同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七)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A)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九)参加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评定活动时,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程序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规范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术规范管理办公室挂靠学校科技外事处,成员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人事处、教务处和科技外事处各1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组织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第七条受理与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
5、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直接向学校学术规范管理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调查程序: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报告。找被举报人了解情况,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系(部)负责人及其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调查与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与匿名鉴定。第八条根据调查情况,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调查事实做出认定结论。学校学术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到会方能开会,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结论经2/3以上(含2/3)的到会委员赞成方为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将会议通过的事实认定结论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于侵
6、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学术处分种类为:训诫、撤消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撤销有关成果的登记和奖励、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以上处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第十一条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
7、行为),处以记过以上的处分。第十二条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下处分。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第十四条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十五条学校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发现当年度定为考核不合格,并通报相关机构。第十六条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罚期限,除“解聘、开除”处罚之外,其他处罚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晋升工资。处分期限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规范管理办公室及学术不端行为人所在部门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请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罚,并恢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在处罚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学校将从重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术规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