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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学校各部门应履行的防火安全职责,规范防火安全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防火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校
2、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四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五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消防安全。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消防安全逐级责任第六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其他校领导组成。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保卫处,保卫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各单位(部门)第一负责人(学院书记),保卫处设专职消防干部,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
3、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
4、能。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七条学校法定
5、代表人(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
6、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
7、理职责。第九条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为书记)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三、明确责任,建立部门消防安全逐级责制,确定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系部要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实验室、教研室,学生部门要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辅导员、班主任、各班安全员、寝室室长至每个学生。有聘用人员的部门还要根据岗位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后勤部门签到驻校内其他单位负责人。四、经常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
8、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记录。五、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上墙),并做好记录。六、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本部门的火灾隐患。七、经常性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八、制定本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办公室备案。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下列部门(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一、学生宿舍(实习生宿舍)、食堂(餐厅)、校园营业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议学术中心、超市(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网络中心、广播室、电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档案室、教材室、配电室、锅炉房、地下室、消防控
9、制室。三、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使用部门。四、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五、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及部位。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七、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门(或部位)。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要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将防火任务落实到人,并建有消防安全制度、禁令、警告和指令性标志,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第十一条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应关好门窗、电源、气源、熄灭明火,做好全面检查后方可离开。担任值班任务或夜间住守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严守工作岗位,加强巡视,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二条各部门对火灾隐患要及时发现
10、,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校消防办公室(保卫处)。第十三条各部门不得以防盗为名擅自封闭楼梯、楼道等消防通道,有特殊需要的须经保卫处批准。第十四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焰火晚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向保卫处申报安全防火措施,经同意后方可举办,同时严格用电、焰火等安全管理。按学校关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五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家属区的防火工作。结合宿舍区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公约,由专人负责宣传实施。认真做到防火安全、家喻户晓、人人有责。第十六条凡校内的商业店铺应达到绵阳市对商业店铺的“四有一无”要求(即:
11、有人负责、有人值班、有规章制度、有灭火器材,无火灾隐患),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这些店铺进行消防管理,必须持有消防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第十七条凡由学校配备落实到校内各部门的消防灭火器,在其有效年限内,因保管不善失去效用或故意损坏、丢失的,使用部门负责赔偿,并自费更换新的灭火器。第十八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
12、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寒暑假后勤管理处应安排人员检查水、电、气、供热通道,非节假日停水或维修管道(特殊情况除外),如时间长,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保卫处。第十九条学校各楼层配电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生产经营储存其它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符合同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条单位(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3、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单位(部门)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部门)负责。第二十
14、三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二十四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15、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二十七条校内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