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建设局建设领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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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建设局建设领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高新区建设局2023年7月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绿色建筑的各项规定(二)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绿色建筑的各项规定。1 .资料检查(1)检查被检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检查施工图纸是否按建设条件进行设计;(2)施工图纸中绿色建筑有无违法、违规现象。2 .现场检查(1)按图施工情况;(2)所用建筑节能材料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要求。(二)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装配式建筑
2、的各项规定。1 .资料检查(1)检查被检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检查施工图纸是否按建设条件进行设计;(2)施工图纸中装配式建筑有无违法、违规现象。2 .现场检查:检查按图施工情况。三、检查依据(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三)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
3、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核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检查(二)生产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的检查(三)生产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四)产品生产工艺控制情况的检查(五)产品标记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六)产品分级摆放情况的检查(七)实验室运行情况的检查(A)产品出厂检验执行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检查。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的困难及意见、建议。(二)生产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的检查。查看规章制度落实及生产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三)生产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现场查看生产及设备运
4、行情况。(四)产品生产工艺控制情况的检查。现场查看产品生产工艺控制情况,是否满足产品标准要求。(五)产品标记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场查看产品是否有产品标记。(六)产品分级摆放情况的检查。现场查看产品摆放是否满足产品摆放标准要求。(七)实验室运行情况的检查。现场查看实验室运行情况,是否满足产品检验标准要求。(八)产品出厂检验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场查阅相关记录,是否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三、检查依据(一)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
5、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二)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840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技术产品的动态监管,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符合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三)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10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
6、民用建筑节能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检查(二)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检查。检查建设手续、施工资料、工程款拨付、现场人员工资发放、材料采购、现场人员资格证书从业单位等情况,必要时对现场施工人员抽查询问核查。(二)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
7、接业务行为的检查。检查资质证书、施工合同、施工资料、工程款拨付、现场人员工资发放、材料采购、现场人员资格证书从业单位等情况,必要时核对注册人员保险缴纳情况,对现场施工人员抽查询问核查。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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